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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舒菡|摄
网站是否能在未经原创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转载文字作品?是否到了该为“拿来主义”埋单的时候?昨天,因为在新浪网上发表的原创小说被搜狐网非法转载,《上海相亲情人》的作者段剑(笔名)将搜狐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也是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国内索赔第一案。然而不少网络写手和未成名作家还是希望借网络转载提高知名度。
原创72章心血之作搜狐不打招呼就转载
自去年下半年起至今年6月30日,段剑倾注大量心血完成了约13万字的100章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今年3月5日开始,段剑以“歌唱生命”为笔名陆续在新浪网(www.sina.com.cn)上发表该小说。据新浪网页记载显示,在新浪“读书论坛”的点击率目前已达125万人次,在新浪“小说原创”里的点击率也达100余万人次。此后,段剑又在猫扑网(www.mop.com)上发表该小说,点击率达20余万人次。另外,腾讯读书和91读书网等网站纷纷和段剑取得联系,经同意后也转载了小说。
《上海相亲情人》受网友欢迎,这本该是一件开心事,可烦恼也随之而来。近日,段剑发现搜狐网于今年6月4日开始擅自转载《上海相亲情人》,已累计转载了四卷七十二章,月点击率达到了4万多人次。然而搜狐至今未与段剑联系,也从未征得他的许可,更未支付过任何报酬。72章的文字被莫名转载,段剑决定为自己维权。
恣意侵范著作权利搜狐早已官司缠身
段剑本想借助网络开始维权之路,没想到搜索到的相关侵权案例却让人“大跌眼镜”。
“搜狐网早因网络侵权而官司缠身了。”段剑呈出的资料显示:从新浪网状告搜狐网手机图片侵权案,到搜房网起诉搜狐网侵犯网络版权、域名权案,到《堂吉诃德》译者刘京胜状告搜狐网翻译作品著作侵权案,再到秦涛状告搜狐网擅自转载自己博客上的《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数风流人物还看女人》两篇文章的博客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因为网络侵权,搜狐已成众矢之的。
“中国的网络是怎么啦?难道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真的就可以不讲道理、不守法律而恣意妄为么?难道网络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么?”段剑在气愤之余,百思不得其解。
违法成本少于收益制止侵权几成空话
为了维权,段剑专门请教了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王律师说,搜狐网未经我同意擅自转载《上海相亲情人》,已经侵害了我作为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不仅明确规定作品是指以文字、口头等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且特别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网络原创作品理应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特别是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实施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但律师也告诉我,即便是判决胜诉,可能也只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稿酬等,赔偿金额不会很高,十几万字小说的稿酬按照有关标准,最高也就1万多元。”段剑诉苦,搜狐网显示《上海相亲情人》点击率有好几万人次,可能够获得的赔偿数目与侵权者的违法收益相比简直是少得惊人。“如果网络随意转载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在侵权行为中获得的权益,那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岂不是空话一句?”
今年7月1日,段剑委托律师对搜狐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7月11日,段剑在律师的协助下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搜狐回应
原创作品难以一一核实
“我们只是为网友提供论坛性质的平台,他们写的、贴的东西不可能一一核实。一个网站每天上贴的作品成千上万,如果都要核实,网站可能就得关门了。”对于段剑的《上海相亲情人》被转载一事,搜狐公司北京总部读书频道主编李昕回应:网站是个公开环境,很难排除网友抄袭的可能。
李昕告诉记者,读书频道分为原创和连载两大类,网站对已经出版的连载作品有明确授权规定,但对于原创作品却很难管理。“网友只要注册,我们就会开通权限,他们便可粘贴作品到网上,网站不会审核登录者的身份。”据介绍,“原创”中有8000余部作品,每天都有数百人注册进入栏目,有六七十万人浏览网页,要将他们作品全部审核,几乎不可能。
李昕还表示,“原创”事实上是类似于论坛的平台,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而对于网友间可能存在的抄袭现象,他们也很无奈,“只要被侵权者能证明是自己的作品,并提供首发网站,我们就会尽快删除。”
网民意见
网络转载可提高知名度
据了解,转载成为绝大多数网站充实内容、吸引流量,并以此赚取广告收益的主要途径。与此同时,不少未出名的写手也希望网站发布自己的作品,以扩大影响、增加知名度。
某写手称,特别希望网站转载自己的作品,这样更多网友就能看到,“被转载让我很有成就感”。不少记者也以转载为荣,如果自己的稿子能成为网站的新闻头条,或是能在网站首页给出链接,那么对他们来说就能够增加作品的影响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尽管有些门户网站与纸媒体就转载问题签署了许可协议,但是绝大多数网站转载付费很低甚至不付费,小部分则以广告的让度作为条件。
律师说法
搜狐违反《条例》已然侵权
国务院于2006年5月10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再次重申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报酬,都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著作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例,搜狐在未征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转载《上海相亲情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告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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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代理与索赔中心”将为原创者维权
沪上律所首个“中国稿酬代理与索赔中心”(www.gaochou.com)网站昨天开通。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表示,今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针对网络传播的特别法,明确规定网络转载要经许可和付费。他们依据该条例专门推出“稿酬代理与索赔业务”,即专门接受纸媒体及记者们(包括其他原创者)的委托,代理他们向转载的网络媒体收取或索赔稿酬。(蒋颖 吴筠卿 李菊明)来源: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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