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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等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通报
  2006年11月25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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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等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通报


2006年4月30日


教发厅〔2006〕2号


    2005年度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独立学院资产权属核查工作基本结束。经核查发现,部分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不达标,资产未过户,个别独立学院至今仍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为促进独立学院改善办学条件,防范办学风险,我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的精神,对自有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资产尚未过户的独立学院以及对因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或因计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导致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77所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现具体通报如下:


    一、对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6所独立学院 (名单见附件1),原则上2006年度不安排其招生;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可视情况安排其招生,但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去年实际招生数的一半。


    二、对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均不达标的5所独立学院,及自有土地或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33所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2),2006年度安排的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当年的毕业生数或去年的实际招生数。


    三、对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189所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因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或因计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而导致了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77所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4),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上述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管理,督促其通过整改尽快充实办学条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督促有关独立学院尽快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我部将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规范健康发展。

 

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6所独立学院名单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5所独立学院和自有土地或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33所独立学院名单


一、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5所独立学院名单:


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广西中医学院赛恩斯新医药学院


二、自有土地或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33所独立学院名单: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锦州医学院医疗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江苏工业学院怀德学院、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新疆财经学院商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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