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报首页
首页 | 综合 | 基础教育 | 高等教育 | 职成教育 | 民族教育 |
 
 
您的位置: 首页 > 传媒频道 > 教育传媒 > 北京 > 教育部公报 > 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7年03月14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三、人员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所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的意见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如:研究室主任等)。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科研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职人员的一半。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教育部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同时,还应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除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标。


    (二)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5年),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1.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


    2.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校外人员驻所时间可累积计算。


    (三)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才培养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通过教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


    1.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2.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3.提供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高校社科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 X大学X 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部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对一般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部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1,2,3,4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为奥运加油(图)
为奥运加油(图)
·2007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闭幕仪式在浙...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群众关...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相关文章
  ·懂周易的人不算卦 "社科讲堂"走进高中
·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届北京社科优秀成果奖揭晓
·教育部首次评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
·教育部评审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教育部公报简介
    《教育部公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以刊登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文件和领导讲话为主的政府部门公报(政报、文告)类期刊,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新编国内统一刊号为: CN11─5148/D 。
  本刊的前身是原《教育部政报》。为适应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自 2004 年起本刊正式更名为《教育部公报》,不再延用《教育部政报》的刊名。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宣传教育法规、政策,为推行教育部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服务。栏目设置与原《教育部政报》基本相同。
 
 
订阅办法
  免费赠阅,赠阅对象为全国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编辑部地址:北京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
编辑部邮编: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