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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级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签约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07月24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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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级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签约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12日

教学厅〔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部属师范大学: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做好2008级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和签约录取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大学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部属师范大学2008级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这项示范性举措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及招生办法,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入读师范类专业。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将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并安排好考生填报志愿环节及相关事宜。

  三、部属师范大学在制订免费教育师范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前,要主动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根据各地教师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计划。

  四、部属师范大学可依据《<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提出本校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体检标准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保证录取的免费教育师范生具备适应未来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五、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和规定程序,认真做好签约环节的各项工作。

  1.部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要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部属师范大学为甲方,免费教育师范生为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丙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由六所部属师范大学联合制订,各校参照2007年协议书样式分别印制。

  2.部属师范大学录取前,将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校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按招生计划数120%比例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起,10日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协议书寄回相关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协议书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得委托他人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代签。

  4.部属师范大学将由本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录取考生。录取为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本人签字(未满18周岁者须同时由监护人签字)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

  5.部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入学新生复查通过后,三方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部属师范大学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二年内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转入师范专业的选拔和签约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制定。确定转入师范专业的学生,先由学校将本校和学生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0日内寄回相关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形成相对稳定的师范生实习基地,为实习师范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师院校和中小学三方合作的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和高师院校服务基础教育试验区。

  八、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纳入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负责部门和第一责任人,统筹考虑并组织协调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培养、实习、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教师教育支持力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大学要严格遵循《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凡与《实施办法》不相符合的规定和措施,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调整。我部及有关部门将就有关具体政策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签约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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