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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2006年09月25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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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财教〔2006〕1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6〕15号)精神,中宣部、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人事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保障办)设在财政部、教育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保障办的主要职能


    全国保障办为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能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负责对各地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汇总各地实施方案;


    (三)统计分析各地资金安排、学校运转、校舍维修改造等数据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解决办法或政策,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五)汇总整理保障机制改革的信息,编发工作简报;


    (六)开展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


    (七)其他与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全国保障办的内部机构设置


    全国保障办由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有关同志组成,下设综合组、经费组、学校运转组3个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设组长1名。各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综合组主要负责:全国保障办的对外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编发简报;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办理公文、管理档案;内部财务管理;搞好后勤服务,保证全国保障办正常运转。


    经费组主要负责:汇总分析各地中小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资金拨付等情况,汇总旬月报;及时反映改革情况以及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运转组主要负责:对中小学运转、内部管理和改革的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映改革情况以及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全国保障办用章和行文规定


    全国保障办启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式样见附件)。工作中,除重大事项由财政部、教育部行文外,其他事务性通知、简报等公文,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行文。


    四、全国保障办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外交学院国际交流中心5楼。


    (二)邮政编码:100037。


    (三)联系电话:保障办:010-68323658,财政部教科文司:010-68551232、68551282、68551208,教育部财务司:66096263、66096494。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改革管理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国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成立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建相应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以及方案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原则上省、地(市)、县三级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于6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名单、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情况上报全国保障办,以尽快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保持联络畅通,加强工作协调和调度,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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