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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03月22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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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财教〔2006〕129号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中央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15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2600名,每生每学年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2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4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中央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在读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下达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并下达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二条  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学生,招生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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