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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
  2007年06月15日 作者:计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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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

 

不得擅自提高办学层次和收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 计琳)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教委获悉,上海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将在本月内按市教委的要求开始自行清理和整改工作。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将全部在名称前增加“进修”或“专修”字样,以准确反映其办学性质和层次。

  据了解,擅自延长学制、擅自提高办学层次、擅自增设未经批准的课程、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颁发外国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不实招生广告,均在此次清理整改范围之列。此外,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还将严格按照批准的学制年限、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中国教育报》2007年6月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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