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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将在全国推行
  2008年04月16日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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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签发通知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将在全国推行

 

    记者15日获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日前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校方责任险首次明确由政府“买单”


  所谓校方责任险,是指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投保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校方责任险的开展,有利于减轻校方或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对于维护学生利益、保障校园秩序、鼓励学校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三个部门联合发文,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据悉,去年5月颁布的该意见明确提出,“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校方责任险将由政府购买。


  框定新制度推行的几项基本原则


  《通知》从校方责任险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经费保障、责任限额等关键方面对推行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框定。


  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教育部2002年所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责任限额: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


  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将实行“阳光采购”


  根据《通知》,校方责任险的运作模式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办法,并负责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具体可“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力争实现全国各所中小学校“应保尽保”。


  《通知》要求,经营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保监会产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表示,提供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是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服务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须确保各项服务到位。


  据悉,目前各主要财产保险公司都开发有校方责任险产品,只是投保率不高。校方责任险与市场上常见的“学幼险”或“学平险”功能相近似,但后者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自愿购买的。校方责任险制度实施后,学生一旦发生意外,除了可从学幼险项下获赔,还可从校方责任险项下累积获赔(前提是校方确有过错)。


  不过此间专家指出,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和手段,遵循其内在经济规律,也并非“包治百病”。校园安全问题特别是事故纠纷处理,涉及教育、公安、法院、保险等多个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安全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新华社记者毛晓梅 吴晶 韩洁)

 

    《中国教育报》2008年4月1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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