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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3日 |
作者:庆亮 光福 |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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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山东省潍坊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中小学招生工作“十条禁令”,严查严处可能出现的中小学招生违规现象,以保障学生正当权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建设和谐社会。
潍坊市教育局规定,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材料;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招生报名,更不允许学校擅自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考试选拔方式招收新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举办实验班等名义招收新生或分快慢班、实验班;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接收未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的转学、借读学生;严禁任何学校扣留学生的毕业证等报考证件;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学校利用减免学杂费、发放补助生活费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乱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学校内公示,让学生和家长明明白白。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一经查实,市教育局除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外,将建议学校主管部门降低校长职级直至撤销校长职务;取消现任校长任职期间该校及所属人员的一切评优资格;所有查处情况一律按办学行为不规范处理,纳入年底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学校的年度考核。(庆亮 光福)
《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2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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