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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发展中的重要制度突破
  2008年03月02日 作者:续梅 张婷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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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发展中的重要制度突破


——国家督学胡平平 李希贵谈《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报记者 续梅 实习生 张婷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什么要出台这一条例?它有什么新的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督学、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副主任胡平平和国家督学、北京十一学校校长李希贵。

  条例的出台将确保依法督导

  “长期以来,教育督导工作一直处于基层探索的阶段,究竟谁来督导,怎样督导,督导什么,亟需一部法律或法规来明确。”胡平平认为,《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教育督导事业发展进程当中一次重要的制度的细化和突破。

  胡平平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将使教育督导工作有了更全面、更专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同时也是民主制度的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胡平平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义务教育法》中指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教育督导的地位,但是对于教育督导的机构、人员、内容及其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因此,《教育督导条例》是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教育督导制度的细化及延伸。

  “多年来,教育督导工作在实际层面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也需要将其提升为法律、法规。”胡平平认为。

  在李希贵看来,《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是顺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作为国家教育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体系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然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质量提高。同时,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教育督导工作的许多法律难题,使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依法督导的愿望成为现实。

  有利于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

  现《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即总则、督导机构、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2条。在将《征求意见稿》与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认真比较后,李希贵认为有四个突出特点。

  “首先就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有针对性。”

  李希贵说,在督导内容中,规定“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等,都是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值得特别关注的领域,也是特别需要进行督导的领域。

  《征求意见稿》对督导工作的职权也规定得非常全面、具体、实在,有权威性。如督导工作者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些规定正是在实际督导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过去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所以很难将督导工作进行到底。特别是规定“督导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评选先进、奖励的重要条件”,更是有效启动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督导对象新增加了一个“所属有关部门”,为同级督政工作提供了依据。

  李希贵分析说,再有就是量化了工作任务,确保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必须有所作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责任区的督学的具体督导任务都作了量化规定,既容易操作,也容易检查落实。同时,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专职督学等规定,既是对传统督学工作机制的继承,也是新形势下的一个创新。

  “将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纳入到教育督导体系,这是第四个亮点。”李希贵认为,这既可以扩大教育督导的外延,也可以推动教育督导向纵深发展。《征求意见稿》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任免予以统一,规定专职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国家公务员,既有利于督导队伍的建设,更有利于督导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督导工作期待更多关注

  《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胡平平建议,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的关注。她认为,老百姓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很大,幼儿教育中有很多问题目前也都不明确,需要立法者的关注,条例中应该对此有所反映。

  李希贵对《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九条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他认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按照学校数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配备督学编制”的规定应当具体到某一比例。作为一个条例,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基层很难操作。他还提出,与教育督导联系密切的,教育评估工作的专业化,评估师资格制度,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对今后教育督导的长远发展可能会缺乏法律支撑。

  两位国家督学都认为,教育督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希望得到社会的更多关注。胡平平指出,期望借此次条例出台,广泛收集基层经验,并在业内达成共识,加强我国教育事业自上而下的督导与监督。“相信《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将对确保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重要作用。”李希贵强调。

 

  《中国教育报》2008年3月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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