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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增强青少年体质必须落实依法治教
  2007年07月30日 作者:孙伟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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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义务教育阶段是青少年身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在此阶段打好身体基础,将会使学生一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受益。


  对于青少年体质健康,国家和各级部门历来非常重视,并形成了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部1990年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指出,“中小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2007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两课时”,“要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等等。


  然而,目前许多学校在教学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文”轻“体”的现象,体育工作状况堪忧。具体表现在:体育课没有按照课程要求正常开展,课堂效益差;体育教师素质不够,专业的体育教师少;体育活动没有形成制度,随机性大,往往是时有时无;一天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很多学校根本不能够保证,不少学校把中午或者下午放学后的时间拿来充数;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不能够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需要。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学生体质下降,以至于参加集会或者军训时,常常可以看到学生晕倒、呕吐的现象。


  当前学校体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有关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落实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切实提高体育教学的质量,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并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使学校树立起“健康第一”的教育指导思想。应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奖惩,对学校体育课和开展体育活动像抓文化课那样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应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配置,制定合理的学校体育设施标准,明确投入责任和完善进度,力争在一定时期内使学校体育设施硬件全部达标。此外,还应认真落实体育教师的业务、经济等待遇,对体育教师在津贴标准、评优选先、晋升职称等方面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提高体育教师的积极性。


  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大力加强体育工作。体育教学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身体发育特点和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科学设置体育项目,激发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按照贯彻国家课程标准设置方案的要求,保证开齐开足体育课课时,并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尤其在初三体育中考和高三体育会考结束之后,学校仍要上好体育课和开展好课外体育活动。学校要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教育工作计划,排入课表,形成作息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挤用。


  增强青少年体质,有赖于各方携手,形成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合力。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舆论环境,促进学生家长乃至全社会对“健康”概念重新认识,引导、督促孩子进行体育锻炼,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教研中心 孙伟)

 

  《中国教育报》2007年7月3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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