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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美大使馆教育处 王晓阳
美国大学教授在校外兼职并由此产生利益冲突,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的。由于战后联邦政府委托大学进行科研,一批所谓“联邦拨款大学”应运而生。这些大学的教授们名义上属于大学,但实际上他们花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争取和开展联邦委托科研任务。由此美国大学认识到,制定有关利益冲突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1964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联合发表“关于预防大学在政府资助研究中的利益冲突”声明,一方面要求制定某种标准和程序,保护大学的声誉;另一方面,也鼓励大学向政府、工业界转化知识、技能。许多大学以该声明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利益冲突政策。1978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以及美国州立大学与赠地大学协会发表一份政策文件,题为“大学管理教授薪酬的原则---关于教授参与联邦资助研究的政策”。
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颁布新的贝多法案,鼓励大学从私营企业取得研究资助,并进行技术转让。法案还明确指出,高校有责任将联邦政府资助研究的发明成果进行商业化,并且将从市场化产品取得的部分特许使用收入分配给发明者。这使得在现代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利益冲突问题变得司空见惯。
1993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又发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关于管理经济利益冲突的框架文件”。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大学商业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也更加尖锐。
利益冲突通常的表现是,当学术人员进行研究活动、报告研究结果时,其学术活动、专业规范可能因为学术人员的经济利益、责任而受到妥协。所谓责任冲突是指学术人员由于花时间、精力参加校外活动,对他承担校内责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许多美国大学认为,大学的声誉、公众对大学的信心,是大学最大的资产。因此,大学的每个成员都有责任维护大学的声誉和利益。
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要职责是履行教育、研究使命。在此前提下,可以从事一些能够增强学校声望和名声的校外活动。但是,应该小心避免那些会损害大学名声、危及学者独立探究及思想或行动自由、有损大学的经济利益、影响到履行大学内所承担职责的活动。因此,需要制定有关利益冲突的政策,政策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大学名义实施的行为都符合伦理标准。
许多美国研究型大学强调学术创新,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优异的教学与研究传统。在管理中只要求最少的规则与条例,创造了一种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但是,自由与责任总是携手并进的。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在享受学术自由的同时,他们有责任在行动中秉持最高道德标准。
校外兼职属于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范畴,因此美国大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校外兼职一般持有条件的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如果处理得当,校外兼职对社会、对大学、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会产生多赢的局面。
但如果校外兼职与校内首要的教学、科研职责协调不好,或者受纯粹利益驱动去校外兼职,或者兼职工作量过大,则会产生责任冲突、利益冲突,情况严重的,会使大学的声誉、大学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美国大学对校外兼职一般采取比较严格的报告和审批制度,并根据潜在的利益冲突、责任冲突的严重程度,对各种校外兼职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专业活动范围内的校外活动,要求报告但不需要审批;对于存在中等程度利益冲突可能性的校外兼职活动,需要报告审批并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于存在较高利益冲突可能性的校外兼职活动,则一般不允许发生。审批程序强调透明、公开;管理原则强调自律和他律结合;管理主体既包括院长、系主任等行政人员,又包括由教授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兼职期限既有基本规定,又可以通过充分协商个案处理;收入分配既发挥对专业人员的激励作用,又照顾到校、院、系、实验室等各方利益;既制定严格的报告和审批程序,又给予专业人员申诉解释的机会。
总之,美国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校外兼职活动,在美国大学强调社会服务职能的背景下,在知识经济时代,变得十分普遍。由此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责任冲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大学相应制订了行之有效管理办法。这些管理政策和经验,对于我国大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校外兼职行为,杜绝学术渎职行为以及各种灰色收入,促进我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中国教育报》2008年7月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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