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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要求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做到“管理得当”,避免“管理不当”,如何理解“管理得当”与“管理不当”?
——重庆市一读者
答:学校“管理得当”,要求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选择适当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没有明显缺陷或疏漏,采取各种积极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危险。要求学校对“管理不当”隐患有清晰的认识,排除“不当”隐患,确保“管理并无不当”。
“学校管理得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要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来加以理解。
我们先看“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管理并无不当’”的含义。
这里所指的“期间”通常是指学校放学后到第二天规定的到校时间前的时间段,也包括节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国定假日、寒暑假(寒暑假期间返校日仍属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此期间虽然不属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但仍存在学校管理问题,因“学校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学校“管理不当”的隐患通常表现在下面两方面:一是学校的各种硬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符合安全标准。如操场是否平整;篮球架、足球架是否固定完好;用电设备的电源、电线是否存在漏电现象;有没有对存在明显危险的设施设备或物品标有清晰的警示标志;有没有健全的消防设施设备,等等。在此期间学校提供的场地类似于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学校作为公共场所所有人,承担一般公共场所所有人的管理职责,保证环境安全。另一方面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予以落实。如门卫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合适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等等。
《中国教育报》2006年12月4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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