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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教育部等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学校安全事故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处理。请问上述两个《办法》是不是法律?其效力有多大?
——河北省承德市一读者
答:首先应当肯定地回答这两个《办法》都是调整和规范教育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至于它们的法律效力如何,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我国现行整个法律体系的层级及法律地位,也就回答了两个《办法》的法律效力及其作用了。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法规因为制定机关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按照层级效力排序依次为:
1.宪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效力仅次于宪法,适用于全国;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通过,效力低于法律,也适用于全国;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效力等级低于行政法规;仅适用于通过该法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在地的省或市;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通过,效力层次也低于行政法规,在该部门管辖的领域内对全国具有约束力;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通过,效力层次最低,且仅适用于颁布该规章的省或市。
你提到的上述两个《办法》,其制定机关均为国务院所属部委,属于部门规章,其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十部门管辖范围内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在教育部管辖范围内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只能作为法院判案的参照。
《中国教育报》2006年12月4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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