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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谁之过?
  2006年12月04日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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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中国教育报》2006年12月4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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