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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推进独立学院持续发展
■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院长 温涛
教育部近日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作为民办教育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党和政府对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期待和愿望,《办法》明确了国家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独立学院的政策框架和管理体系,可以简要概述为“两个明确”“四个规范”。
《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与管理体现了“两个明确”
第一,明确了独立学院的高等学校地位。《办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独立学院是高等学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这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从法律上正式明确独立学院的高等学校地位。独立学院同时受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约束和扶持,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经费资助、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优惠、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关乎独立学院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第二,明确了独立学院的设立程序及标准。《办法》明确提出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设置的标准和程序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程序,同时也强调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层次,以及参与举办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产标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立提高了标准,保障了办学条件的到位。
《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与管理体现了“四个规范”
第一,规范了独立学院的法治和政策框架。依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法》比较清楚地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治框架。同时,也使得独立学院的运行可以完全适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对于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教育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和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第二,规范了独立学院三方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办法》具体阐释了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普通高校主要利用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办法》还要求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规范了政府对独立学院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了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职责。教育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这使得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能够对独立学院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必将推动独立学院形成统筹发展、规范办学、从严治教的新局面。
第四,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学历学位制度。《办法》正式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学历学位制度,颁发毕业证书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和举办高校脱钩。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独立颁发学位会使得部分考生和家长重新审视独立学院。机遇在于,将减少独立学院对举办高校的依赖,进一步强化了独立学院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促进独立学院集中精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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