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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更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图)
  2008年05月14日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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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日,我国首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会给劳动者带来怎样的便利,产生哪些影响?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如果把劳动争议比喻为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渠道,流畅的渠道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供更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

 

 

  2007年,我国劳动争议数量继续保持了增长的趋势。结合《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特殊背景,盘点发现,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竟如此之多,超乎我们的预想。这些案件,或因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或因牵涉利益主体的广泛,或因争议标的数额的高昂,或因争议内容的奇特典型,或因社会影响的巨大,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CFP供图

  [背景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引导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劳动纠纷,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形式的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量年均增幅达到26%。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双方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加大。预计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将会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还会增加。二是劳动调解仲裁组织机构体系不完善,争议处理能力不足,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针对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思想是,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司法救济。

  第一,体现把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强化调解的精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针对劳动仲裁机构体系不完善,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解决劳动争议需要的现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规定了劳动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

  第三,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同时规定劳动者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前述仲裁有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免除了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不仅对于规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这三部法律,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林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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