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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律指导】掌握劳动法律,警惕就业陷阱
  2008年02月20日 作者:黎建飞 周贤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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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对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提供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保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等。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重要劳动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重要劳动法规有《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还有大量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社会保险法》也正在审议中。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施条例也在拟订中。


  大学生就业前后,需要重点把握的两部法律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以后系列文章的讲解也重点围绕这三部法律和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知识。


  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时可能遇到的第一问题是就业陷阱。形形色色的非法单位、个人利用了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对现实复杂性认识不足、过于理想的心态和特点,采取各种手段和名目诈骗钱财;一些本来没有用人需求的合法单位也利用强势地位,往往违规使用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面对五花八门的就业陷阱,求职的大学生大都以无奈应对、不了了之,这又纵容了这些非法单位和非法用人的现象。


  现在的招聘通常以招聘会、电话、邮件、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广告等形式展开,求职人员通过简历向用人单位简单地推销自己。而用人单位则是通过准备好文字图像材料向求职者展示用人单位的情况,其情况是否真实,没有人能够证实,也没有相关的机构可提供免费便捷的求证。


  因此很多就业骗术、陷阱使求职大学生往往面临危险、处于困惑,加上大学生毕业前后缺少社会经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的伎俩所蒙蔽。一度泛滥的非法职业中介就是一个例证。


  形形色色的非法单位用名堂越来越多的幌子来吸引大学生上当,比如年薪十万的“经理助理”、“市场总监”、“职业模特”、“职业保险代理人”、“演员”、“歌手”,等等,求职者很容易被这些名称和待遇所迷惑。将大学生套进去后,以收取培训费、服装费、介绍费、伙食费、保证金、档案费、手续费、宣传费、包装费等名堂,诈骗大学生的钱财,甚至将大学生骗进非法传销组织的火坑中。


  因此,大学生在求职时要先弄清楚用人单位的背景、规模、工作的实际内容等,要保证不被非法单位所欺骗。如果有必要,可以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企业的合法资格,可以通过亲人、朋友和同学了解相关单位的信息。


  其实这些形形色色的就业骗术、陷阱,在劳动法律中已经作了规制,实际已经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要注意防范。


  以《劳动合同法》为例,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正式招用职工的单位,是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的,不应当遮遮掩掩。


  该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从这一规定可见,任何招用职工的单位,如果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各种名目的钱财,那么这个单位可能就是骗子单位了,大学生就要警惕了。


  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诈骗钱财的问题,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笔者建议各地政府设立免费就业信息网站,对供求双方的信息进行审查后,予以发布,这种方式有望解决目前有偿职业中介与虚假单位串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解决有偿职业中介的种种积弊,促进就业。当然这需要国家采取坚决的措施,尽快设立政府有效控制下的免费就业信息网站,才是治本之方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    

 

    《中国教育报》2008年2月2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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