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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08年03月14日 作者:黄清云 董圣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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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实践表明,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向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委派政府督导专员,对部分民办高校存在的无序竞争、盲目发展和办学失范行为,加以监管、引导和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教研究所 黄清云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董圣足

现状与问题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各地在规范民办高校管理方面,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出台了相关规定。目前,江西、陕西、云南、湖南、安徽、浙江、上海和广西等省(市、自治区),已向各自所管辖的全部或部分民办高校选派了党组织负责人、委任了政府督导专员。

  从已经派遣党组织负责人(督导专员)的地区情况看,多数地区的做法大致相同,基本上都是以一定程序从高教系统在职的或是刚退休的党政干部中,选拔党委书记人选,然后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省(市、自治区)教育工委或直接由后者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发文,将有关人选先任命为相关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再明确兼任督导专员。同时,也有一些省市在坚持有关文件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适度创新。

  如浙江省基于本省民办高校党组织比较健全的实际,并未向学校另外选派党委书记,而是直接将现有的党组织负责人聘任为政府兼职督导专员,同时省政府又专门组织了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督导团,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巡视、督察和指导。上海市则是先期向有关民办高校派出党建督察员,经过一定时期的磨合和适应,在取得学校各方面的理解和信任后,再按一定程序将党建督察员任命或选举为党委书记,最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聘任为督导专员。

  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在实际运行中已经收到一定成效。所选派的党委书记(督导专员)进驻民办高校后,大多较快进入了岗位角色,取得了工作上的主动权,通过召开各层次会议,全面传达了有关文件精神,较好掌握和了解了学校内部情况,并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为有关部门的决策和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有的地方(如江西省)所选派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到位后,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学校举办者的通力配合下,创造性开展工作,已经有效加强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初步理顺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作为一项新制度、新举措,因出台时间较短,各方面认识还不够一致,加上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民办高校督导制度在实际运行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举办者尚有抵触心理,一些派遣机关存在畏难情绪;二是督导专员的职责不甚明确,工作机构还没有很好落实;三是督导工作缺少制度保障,有效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四是督导专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升,在时间和精力上需要更加投入;五是对督导专员本身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可能会影响督导工作的实际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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