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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禇子育谈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2008年04月25日 作者:朱振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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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管理 注重提高质量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禇子育谈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与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不久前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浙江省如何规范和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情况和经验,专访了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禇子育。


  问:浙江省独立学院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何?在规范和加强管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浙江省是在1999年伴随着高教园区建设开始试办独立学院的。省政府先后批准18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依托原有的师资、教学、管理等优势,通过社会力量投资、银行贷款等办法筹措资金,成立了20所独立学院。按举办主体来分,一类是普通本科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包括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一类是普通本科高校通过银行贷款,单独投资举办;还有一类是与社会企业合作举办。按办学场地来分,一类是有独立校园,实行独立办学的;一类是没有自己的独立校园,与举办高校本部合址办学的。


  目前,浙江省20所独立学院年招生4.2万人,在校学生15.96万人,占全省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招生数、在校生数的三分之一强,可谓“三分天下有其一”。浙江省的独立学院已连续实现招生办学9年,成为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的增长点,为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独立学院已被浙江省社会各界、学生家长所广泛接受,呈现出“招生、就业两旺”的良性发展态势。


  2003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认真按照“六个独立”要求,认真整改,努力规范,一是全面完成办学许可证申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独立校园,9所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有4所已经立项建设,占地面积均在500亩以上,另外5所尚在进行立项、选址等前期工作;三是落实法人财产权,对高校单独投资的独立学院,将土地、校舍从母体中剥离出来,有计划地将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自2007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浙江省将独立学院纳入民办学校管理范畴,开展年检年审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


  问:新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在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答:新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办法》确立了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把独立学院作为单独的院校系列进行制度设计。《办法》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独立学院的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有力地促进独立学院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通过认真学习,我感到《办法》有一系列的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性质。对于独立学院的属性,以前有三种不同的说法,有的说是公办,有的说是民办,还有的说是国有民办或混合型学校,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界定。《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可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办学,享有民办高校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


  二是明确了独立学院举办者的条件。《办法》明确提出独立学院举办双方必须达到的资质和条件,规范了双方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对确保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证独立学院长期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办法》规定独立学院的法人产权不属于参与举办的高校或社会组织、个人,而属于独立学院所有,并要求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将出资的资产产权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规避了独立学院的办学风险。


  四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办法》要求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规定了理事会或董事会议事制度,明确了理事会或董事会、独立学院院长的权责,强调了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


  五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回报提取方式。多年来,很多独立学院举办者对合理回报概念不清楚,部分举办者直接从学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报,明显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指出,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对合理回报问题予以了规范和明确。


  六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文凭。独立学院的文凭问题是广大学生、家长关注的焦点问题,《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自2008年招收的新生起须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是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律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举办者以及自身等出现违规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层面予以了支持和保障。


  问:下一步,浙江省将采取什么措施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切实规范设置和管理,促进独立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答:《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尽快把浙江的独立学院纳入《办法》管理轨道。目前,围绕《办法》的贯彻落实,我们考虑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制定独立学院的设置规划。根据《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举办主体、办学条件、资产属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有针对性地逐校提出设置方案,切实加以规范;二是制定独立学院的建设规划。为今后高标准、高起点设立独立学院,我们将与所在地政府积极协商,切实制订建设规划,在立项、选址、征地、筹资等方面尽快落实,争取在2012年前顺利通过验收;三是制定独立学院管理制度。我省将按照《办法》的要求,重点考虑制定包括无形资产的评估、独立学院教师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变更终止、产权流转、成本核算、投资回报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细化制度建设,加强独立学院的规范运作,确保独立学院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报记者 朱振岳)

 

  《中国教育报》2008年4月25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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