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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刀捅数人是“血性”还是“血腥”?
  2007年01月20日 作者: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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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南京某名牌大学在读研究生左凡(化名)因情感纠葛,在被人围殴时持刀捅伤6人。不少与左凡年龄相仿的大学生留言“赞赏这种校园里已经罕见的血性”,甚至有网友称其为“校园英雄”。

    2006年12月15日庭审当日,左凡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由226名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共同签名的呼吁信。226名同学一致请求法庭对左凡从轻处理。当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宣判:左凡持刀捅伤他人身体,造成1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是在遭到徐方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持刀伤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左凡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新闻话外音

    这是血腥不是血性

    重庆青年报引述评论说血性,《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刚强正直的气质”;刚强,释义为“坚强,不怕困难或不屈服于恶势力”;正直,释义为“公正坦率”。而左凡的“血性”,谈何“刚强正直”?只能说是血腥!

    血腥和血性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反映出高校学生的盲目从众心理和是非不分的法盲举止。签署联名信的学生以及那些奉左凡为“校园英雄”的网友们显然并不了解左凡。不管青红皂白,不论美丑正邪,这样的高校学子,岂不悲乎?

    把违法犯罪者鼓吹追捧为“校园英雄”,比犯罪更让人担忧。对犯罪现象不加分辨地胡乱追捧,则可以酿出偏激的思潮,生发出种种隐患。

    因血性才“追捧”罪犯

    济南时报引述评论说有评论认为,网络和现实中对所谓“校园英雄”的追捧反映了年轻人是非观念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贫乏,比犯罪本身更令人担忧。这些或许不无道理,但问题不见得就有这么严重,因为在追捧“英雄”的背后,实际上是人们呼唤社会正气和血性人格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社会道德水平滑坡。就整个社会来说,正气依然不足;就许多作为个体的人来说,血性明显缺失。人们对于社会的歪风邪气和不法行为痛恨有加,却又不敢制止、抗争,以至于明哲保身、委曲求全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态度。

    人们一方面渴望弘扬正气,一方面又缺少敢作敢为的血性。在这种氛围中,左凡的做法虽说超越法律界线,防卫过当,但也触动了人们心头积聚已久的压抑感、不平感和窝囊感,他们的情绪借此得到了宣泄。不过,在情绪宣泄的过程中,对正气、血性的强烈渴求使他们“不知不觉”地模糊了是非界线,忘记了法律原则。可以说,追捧捅人者是对血性缺失的“防卫过当”。

    暴力逞强不是“英雄”

    信息时报引述评论说从一开始左凡应对情感纠葛的做法就不明智,带刀防卫,说明他预知会发生暴力冲突,但却没有想到更好的办法去解决。如果我们的教育能多教会学生一些相互沟通、处理问题的技巧而不是以成绩升学率为指向、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崇尚武力恐怕不会成为他们解决纷争的最优选择。

    执法者眼中“高学历的法盲”占据了网络舆论的制高点,那后果自然是比较严重的,至少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有碍。有这么一说:“如果说守法的文盲是无用品,那高学历的法盲就是危险品”。“无知和愚昧”地质疑法院判决,似乎也具备了“网络暴民”的特质。

    “网络和现实中的追捧比犯罪更让人担忧”—是执法者对如斯网络民意的困惑。而他们对此更应该感到悲哀,因为“粉丝团”的阵容越强大,恰恰意味着站在法律对立面的人数众多。“校园英雄”的“粉丝”所喷溅的口水,看似反传统、反崇高,反道德,却是在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是很高,执法刚性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对具体的执法工作和量刑依据的警醒。

    我们期待情法并重

    潇湘晨报引述评论说左凡被奉为“校园英雄”,其实是基于法律和人性悖扭语境下的价值退守。

    现代法制的进步提升了人们的观念认识,促使人们反思传统中与法律文明相悖的行为观念。但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在我国法律尚不完善而道德却日渐淡漠的情况下,人们求法律保护而不得,只有转求传统意义上的人性保护,比如道义,比如忠诚,比如血性。随着这些传统美德的没落与消解,它们也变得越来越珍稀,因而当出现此类新闻时,人们就好像抓住了人性稻草一般,而不顾其是否与法律相悖。道德的力量常常打败法律的力量,左右着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

    一些学生对左凡极尽美化的追捧,显然在于他们并不关心事实和真相,只是因为左凡行为中所体现的稀缺性,成就了他们的英雄梦想。法制不能给公民提供更多的安全感,汉子气、男性精神、血性回归就成了一种人性需要和道德安慰。我国法律中人性化的部分太过薄弱,法律不具有打动和深入人心的力量。当弱者不能在法律中伸张自己的权利,必然会在法外寻找解决手段。当法律打动不了大学生的心,他们反而会对破坏程序的反叛行为表示敬意。

    现代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是,公民是否能够从法律角度审视和判断事物,从这个角度讲,现代社会法大于情,但其实又并不如此,真正完美的法律是情法并重,情是法的灵魂,让法律具有服众的力量。而这个情是什么呢?是顺应人性的需要。(本报记者金柱整理报道)

 

  原载《深圳晚报》

(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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