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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初一学生“童童”(化名)没有背出课文,引发老师动怒,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老师在课堂上大打出手,4次殴打他流鼻血不止。目前,童童住进榆林市第二医院,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老师打学生事件。(5月11日《华商报》)
初一学生因为没有背出课文就遭老师一通暴打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也叫人痛心不已。诚然,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大有存在。老师对学生暴力相向的新闻也不时见诸报端。有的学生在老师暴力之下伤残严重,老师也因此受到刑罚制裁。2006年3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对一脚将学生脾脏踢破的中学老师判刑3年、缓刑3年。2007年文昌市一中学老师因打裂学生睾丸而被判刑一年。
近年来,体罚学生已成为一个热议话题。老师体罚学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老师的个人因素,比如有的老师脾气暴躁,恨铁不成钢;有的老师看重业绩,对班上拖后腿的学生又气又恨等等。有时还存在家长的因素在里面。在“严师出高徒”的传统观念下,有些家长对于老师体罚学生采取默许或是明确支持的态度。就如2006年海南华侨中学5·12 “雨伞门”事件在网上爆出后,那位体罚学生的老师却得到了为数不少网友的同情和支持。如此,在一些家长默许或支持的后盾力量下,有的老师自然是大胆了许多,对学生也就敢于以暴力相向。
不管是老师还是家长,不管体罚学生是出于什么原因,我们都要清楚一点:老师体罚学生,民众的观念不允许,法律制度更不允许。老师没有体罚学生的权力,家长也没有赋予老师体罚学生权力的权力。国家《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有承担保护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教育法规定教师负有6大义务,其中两大义务是集中强调这一点的:“(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体罚学生是对是错,法律上早有定性,而且十分清楚。
老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必须要坚守教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棍棒相加” 、“黄荆条子出好人”的“体罚式教育”不仅会给学生带来肉体和心灵上的创伤,更是对学生权利的恣意侵犯。体罚学生,是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棍棒下兴许会出高徒、出好人,同时,棍棒下也会酿制惨剧,锻造罪行。

·【校园维权】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如何担责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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