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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高考满分作文应成制度
  2006年06月29日 作者:王琳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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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对社会评价标准不一容易引发争议等考虑,海南高考语文评卷组日前决定:今年将不公开高考满分作文。(6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一篇作文的好与坏,在不同的读者眼里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高考是一个选拔性考试,成绩的评定有其客观的标准。基于这个标准,对考
生的作文应该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稳定的分值。当然,社会评价标准很可能与高考的评价标准并不一致,但这并不影响关心高考评卷质量的人士能够基于公开的标准给出客观的评价——如果评卷组有接受外部监督的勇气和诚心,就不应把社会评价标准看得那么可怕。

  尽管我对海南高考语文评卷组某位人士所称的“不公开理由”很不以为然。但我仍然想在遍地的指责中为高考作文的“不公开”开脱几句。

  应当承认,公开高考作文并未成为一项制度。近年来,海南在本地媒体上公开了一些高考满分作文,公开的范围也极为有限。根据高考语文评卷组副组长吴益所披露的情况,以往的满分作文在百篇左右。即便公众对高考满分作文的关注度很高,媒体也有意迎合这种兴趣,也不大可能有媒体会对百篇满分作文一一照登。作为一个小省的海南情况是如此,其他省份想来也差不离。

  当然,公开并不意味着仅能交由媒体刊登这一个途径,如果公开的目的是便于公众监督,那么在考试局设榜公布,或干脆将满分作文如实上网会是更有效的办法。很显然,我们并未有这样的强制规定。对高考阅卷的监督,目前的实践仍然停留在内部监督程序上,至于公众,还没有成为监督的主体。

  如果公开不是义务,也非责任,那么海南高考语文评卷组称“今年不公开高考满分作文”也没什么可过多指责的。该讨论的倒应该是评卷组的某位主要成员在陈述不公开理由时,所流露出来的对高考满分作文的“主人情结”。毫无疑问,高考作文的著作权人应该是那些莘莘学子,而不是高考语文评卷组。评卷组的工作是评卷,应当公开的是分数而不包括作文,著作权法好像并未将高考作文的所有权(包括发表权)一概馈赠给了评卷组。作为一个临时机构,高考语文评卷组却是从何处获得了公开高考作文的“主人”地位?

  人们认为高考作文应当公开,更多来源于习惯,并非来源于法律或制度。媒体公开高考作文的习惯可追溯至高考制度恢复伊始。1978年4月7日的《人民日报》就公开了一篇高考作文,作者是广东潮安县磷溪公社考生陈平原。陈平原参加的是1977年高考,他在这篇后来被当做范文的《大治之年气象新》中写道,“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伟大的祖国,迅速走向大治,条条战线凯歌高奏,捷报频传。”

  尔后的每一个年度,我们都能在当地媒体上读到几篇深深嵌入了时代特征的“范文”。但有必要指出,媒体期待的公开,和公众期待的公开以及基于“以公开促公正”的公开,在诉求上就存在诸多不一致。看待高考作文应否公开还得从高考制度本身去把握。如果公开本应是高考评卷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就不能满足于能吸引读者眼球的媒体上的“有限公开”。解决著作权的归属、确定公开的主体以及公开的载体,设置异议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应当是高考作文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高考作文应否公开已然引起了众多讨论,为高考的公平计,于监督程序的完善考量,在公开的习惯之外,制度也不能缺席。(转自光明网 原载《新京报》)(责任编辑 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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