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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考生降2厘米录取:优惠还是歧视
  2006年06月30日 作者:苑广阔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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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重庆商报》昨日报道:“重庆男性考生身高在1.6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来自国家司法部的最新规定,今年,包括重庆在内的西南8省市的男考生填报司法院校,可降低2厘米录取。然而,这项对重庆男考生的“优惠”,却在网上引发了大讨论——这对重庆男人是一种优惠还是一种歧视?

  司法部的这个规定,按理说是给了重庆市考生一种实实在在的优惠,但没有想到却让重庆人质疑不断。用咱老百姓的话说,司法部很有点好心没得好报的意思。

  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卫生部的调查数据,在全国各省市男人的身高排名中,重庆男人的身高平均数为167.16cm,名列倒数第三,为了达到公平选拔考生,达到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主管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上述8省(区)考生在全国男性考生身高1.70米的基础上优惠2厘米的规定。这个规定看起来好像是有理有据,既放眼了全国,又照顾了重庆市等地的考生。但以笔者之见,问题的关键恰恰是出在国家司法考试对考生身高的规定上,这是一种典型的“以身高论英雄”。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全国考生必须身高1.70米的规定,怎么会有重庆考生降低2厘米的规定?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是特殊岗位,确实是有身高、外貌等个人外在形象的要求,但司法工作并算不上是特殊行业,司法系统的各个岗位也不尽相同,为什么非要规定它的工作人员必须身高1.70米呢?我想问问有关的招考部门,如果面对一个身高不到1.70米,但专业知识优异,各方面条件都合格的考生和一个人高马大,而专业知识欠缺的考生,你们会选择哪个呢?毫无疑问,这个个子矮的考生是没有任何机会了,因为他(她)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没有。这不是典型的以身高论英雄,以貌取人吗?

  面对这个规定,重庆男人感觉“很受伤”,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这种受伤是有理由的。在一个本就不公平的前提下作出的所谓优惠,也必然是一种不公平的优惠,这是应该好好考虑的。(转自搜狐 原载《山西晚报》)(责任编辑 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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