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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制度还得让法律来“考试”
  2006年06月13日 作者:江瑞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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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是全国高考第一天,《新京报》发表了《高考制度人性化能否通过“考试”》的社论,提出高考制度只有人性化才算通过了“考试”。应该说,社论关于高考制度要人性化的提法非常必要,但笔者认为,无论是高考制度本身,还是各种围绕高考的制度规定,其本身在经过人性化考试的同时,还得经过法律的考试。 

  就拿高考中的“禁厕令”来说吧,这条应试守则,实际上不仅缺乏人性化,如果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其本身也涉嫌违背现有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禁止性规定,只能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立法部门来规定,别的部门没有这种权力。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教育部门因为强调考场管理的需要,总是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个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维护高考秩序而出台的一些措施,同样有违法嫌疑。比如南京市交管部门日前就出台了这样一项措施:对考务车辆及送考生参考的各类车辆(乘车人须出示准考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予以教育并抓紧放行,不处罚不扣车,不耽误考生考试。虽然交管部门此举体现了对考生的人性化关怀,但依据我国现有交通法规,任何人违章,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南京市这个对于高考车辆“一律不处罚”的规定,难免让人有拿法律送人情的感觉。

  应该承认,高考确实重要,也确实需要不断的人性化服务和改革。但任何有关高考的制度、规定和措施,其本身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必须经过法律的考试。因为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遵纪守法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条准则。(责任编辑 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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