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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公共政策选择
  2007年03月12日 作者:郭立场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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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过后,新一轮招聘高峰已经开始,各种大型招聘活动陆续举行,但记者日前在广东省200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的《用人单位及职位要求一览表》上发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中,都指明只招男生,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况普遍存在。即使标注性别不限的岗位,实际招的还是男生。真正愿意招女生的,大约只有三成。(《新快报》3月8日)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因其独特的群体特征以及发展的显性化态势,而格外受到社会与媒体的关注。现在科技发达,男女的差别已经越来越小,而现在许多年轻人的家务也由钟点工分担了,女性的弱势已经不明显,不应该再受到歧视。女性在家庭、生育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同情,但事实上却成为就业不利因素,实在是难以让人接受。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保障女大学生求职不受性别歧视,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但相关专家则认为,在目前就业大环境未有改善的情况下,难以实施,而校方则建议学生通过调整自我期望值等方法自我调节。就业路坎坷,让所有问题都让女大学生自己来扛,显然是不合适的,在实现女大学生充分就业方面,政府和高校都应当有所作为,社会决不能充当旁观者。

  女大学生就业既涉及到我国高层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象征着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可以说既是一个具有复合性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具有公共性的政策问题。虽然我国政府在支持女性就业的公共政策方面已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公共政策调控,保证女大学生拥有公平而充分的就业机会,仍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快去做。

  保证男女两性在就业市场中的平等,单靠市场经济的调节是无法做到的,需要发挥政府的力量。公共政策对于女性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针对女性就业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显性化态势,政府不应采取消极形式的公共政策,无所作为或任其发展,而应通过制定积极形式的公共政策,创造女性公平就业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对就业中的机会均等与公正程度进行适度的调控。如果忽视社会性别现实,无疑会产生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因此,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充分认识到女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障碍与困境,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政策或相应的补救条款,同时对政策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意。

  具体说来,就是要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证男女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用人单位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范,应该使劳动力市场竞争建立在知识、能力的竞争上,杜绝人为因素、观念因素和性别因素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对于就业中存在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制订出惩处和补偿的条款细则,对性别歧视的案件及时有效处理。此外,要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女性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单个企事业单位不会因为招收女大学生而增加雇佣成本。企事业单位不愿聘用女大学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女性特有的生育责任和家庭责任。政府一方面应当将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另一方面则要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家庭服务,使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工作上,从而提高其在就业上的竞争力

  当下尤为迫切的则是,整合政府、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建立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系统,要将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需求信息加以突出。作为高校,也要大力开展素质教育,强化女生的竞争意识,帮助女生正确对待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缓解就业压力。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提供积极的公共政策是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条件,但这并不是对女大学生提供保护性就业,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女大学生自身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女大学生应该自觉提高就业竞争力,靠实力寻找适合自己的那份工作。

 

(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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