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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健康的年轻人、下肢残疾的人、老年人简单地放在一起赛跑,绝对不是公平;要公平,就给残疾人装上义肢,给老年人缩短赛程。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我们可以预见——
社会公平迈向更高层次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就业促进法列入2007年立法规划,并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全社会民众的意见。
和谐社会,必定是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乐业”是对劳动就业提出的要求。“乐业”的主体既然是百姓,那么,百姓怎样才能“乐”起来便成了政府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中国有句古话,“不患贫,就患不均”。“均”才是百姓最看重的,而“均”的首要价值是什么?是公平!
既然“不患贫”,我们就无须追求结果的绝对公平。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价值观念日趋多元的今天,追求这种“终点”的公平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与之相比,“均”则蕴含着一种对机会公平的向往。
审视就业促进法草案,其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若干内容使人倍感鼓舞。
一方面,它保证了每个人达到一定就业目标的相同可能性。近日发布的一项关于就业歧视的权威调查显示,我国有85.5%的人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现象,有50.8%的人认为歧视相当严重和较为严重。在对受聘者的调查中,有54.9%的人认为他们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面对如此的就业不公,我们认为,就业的机会理应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得到它。对此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另一方面,它不仅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对每个人在达到一定就业目标所需要具备的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给予了应有的和充分的关照。
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有利于创业的税收及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并对自主创业进行信贷扶持等规定,表明立法者力图通过“弥补差异”的办法,改变那些在社会体系内拥有相当能力和才干的人因其手中没有社会资源,而没有机会实现他们的合理预期的现状。
人们的就业能力,或者说机会面前的竞争力,取决于个人天生的禀赋,也取决于后天的培养和发展。当然,后者会受到各人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和不同的社会经历的强烈影响。重视、弥补,乃至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差异,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为此,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对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等。
更令人欣慰的是,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其设置歧视性障碍。由于存在计划经济的弊端,由于长期的城乡分置,我国社会最显著的不公之一是对农村人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歧视。城市人在就业和职业上可以纵向流动,而农村人的职业流动却往往只能是横向的,始终徘徊于社会底层。社会公平因农村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得到彰显。
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公平问题,其成因来自历史、制度、思想观念、国情等诸多方面,复杂而广泛,短期内彻底解决并不现实。但是,实现就业公平,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人格权利和尊严,充分发挥个人潜能,使人力资源在全社会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毋庸置疑。
可以想见,在迈向社会公平的道路上,就业促进法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因为,从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到一种观念的转变:把健康的年轻人、下肢残疾的人、老年人简单地放在一起赛跑,绝对不是公平;给残疾人装上义肢,给老年人缩短赛程,才叫公平!这种公平不仅是程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所透射出来的,正是这样一种理念。我们发现,较之以往,它对公平的理解更深入、更客观、更以人为本。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3日第3版

本期关键词:关注就业促进法草案 期待就业公平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 众意见矛头直指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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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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