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首页 | 时事·综合 | 考试·招生 | 德育·法制 | 就业·职场
 
您的位置:首页 > 教育评论 > 就业·职场> 正文
就业促进法草案:社会公平迈向更高层次
  2007年04月03日 作者:双华斌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把健康的年轻人、下肢残疾的人、老年人简单地放在一起赛跑,绝对不是公平;要公平,就给残疾人装上义肢,给老年人缩短赛程。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我们可以预见——

 

社会公平迈向更高层次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就业促进法列入2007年立法规划,并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全社会民众的意见。


  和谐社会,必定是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乐业”是对劳动就业提出的要求。“乐业”的主体既然是百姓,那么,百姓怎样才能“乐”起来便成了政府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中国有句古话,“不患贫,就患不均”。“均”才是百姓最看重的,而“均”的首要价值是什么?是公平!


  既然“不患贫”,我们就无须追求结果的绝对公平。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价值观念日趋多元的今天,追求这种“终点”的公平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与之相比,“均”则蕴含着一种对机会公平的向往。


  审视就业促进法草案,其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若干内容使人倍感鼓舞。


  一方面,它保证了每个人达到一定就业目标的相同可能性。近日发布的一项关于就业歧视的权威调查显示,我国有85.5%的人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现象,有50.8%的人认为歧视相当严重和较为严重。在对受聘者的调查中,有54.9%的人认为他们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面对如此的就业不公,我们认为,就业的机会理应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得到它。对此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另一方面,它不仅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对每个人在达到一定就业目标所需要具备的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给予了应有的和充分的关照。


  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有利于创业的税收及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并对自主创业进行信贷扶持等规定,表明立法者力图通过“弥补差异”的办法,改变那些在社会体系内拥有相当能力和才干的人因其手中没有社会资源,而没有机会实现他们的合理预期的现状。


  人们的就业能力,或者说机会面前的竞争力,取决于个人天生的禀赋,也取决于后天的培养和发展。当然,后者会受到各人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和不同的社会经历的强烈影响。重视、弥补,乃至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差异,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为此,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对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等。


  更令人欣慰的是,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其设置歧视性障碍。由于存在计划经济的弊端,由于长期的城乡分置,我国社会最显著的不公之一是对农村人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歧视。城市人在就业和职业上可以纵向流动,而农村人的职业流动却往往只能是横向的,始终徘徊于社会底层。社会公平因农村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得到彰显。


  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公平问题,其成因来自历史、制度、思想观念、国情等诸多方面,复杂而广泛,短期内彻底解决并不现实。但是,实现就业公平,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人格权利和尊严,充分发挥个人潜能,使人力资源在全社会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毋庸置疑。


  可以想见,在迈向社会公平的道路上,就业促进法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因为,从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到一种观念的转变:把健康的年轻人、下肢残疾的人、老年人简单地放在一起赛跑,绝对不是公平;给残疾人装上义肢,给老年人缩短赛程,才叫公平!这种公平不仅是程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所透射出来的,正是这样一种理念。我们发现,较之以往,它对公平的理解更深入、更客观、更以人为本。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3日第3版

 

 

  本期关键词:关注就业促进法草案 期待就业公平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 众意见矛头直指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每年劳动力供大于求超过1000万人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将给百姓带来什么?“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全文]

 

促进就业能否“法” 关键在个性化

 

  促进就业能否“法”,关键在于“个性化”。时常说大学生就业难并不是人才过剩,但是大学生就业却是越来越难;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招聘制会越来越多,但是大学生就业还是越来越难。原因何在?“个性化”的缺失。[全文]

 

促进大学生就业需树立大就业观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拐点”。在“十一五”后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成为我国社会就业问题中的主要矛盾方面,标志着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进入了社会化的阶段。[全文]

 

(责任编辑 高伟山)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假期科技馆中学知识
假期科技馆中学知识(图)
欢天喜地迎接奥运年(组图)
欢天喜地迎接奥运年(组图)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山西省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覆盖所有高等中...
·十七大代表刘川生:做好师范教育的“排...
  相关文章
  ·天津:真正使公平优质的教育惠及每一位学生
·新华时评:莫让高考公平出现“绿卡盲区”
·大学教学课程改革必须彰显公平
·顾明远:教育不能因讲求公平而把人才“削平”
·俞可平: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迈向更高层次
·如何解开不公平的结?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热点话题
  ·【本网视点】“问题孩子...
·[周末评谈] 下跪不能承受...
·[周末评谈] 十月,教育力...
·[周末评谈] 九月,教育理...
·[周末评谈] 仰望星空,精...
·[周末评谈] 挥别这个暑假
·[周末评谈] 关注贫困生资...
·襄樊5名贫困生被取消受助...
·北京高中语文教材换血:...
·[周末评谈] 话说求学四阶...
·[周末评谈] 围绕“状元”...
  观点交锋
  ·《死亡笔记》给我们什么...
·历史教科书应该尽量接近...
·防艾读本进中学 传递理性...
·酒量成女公关应聘条件 妥...
·“农转非”、“非转农”...
·传统课堂文明规范还要不...
·大学生可不可以扫地?
·天价幼儿园,该追捧还是...
·是否有必要让小学生接受...
·高尔夫课招谁惹谁了?
·关闭网吧能治网瘾吗?
  话题讨论
  ·年年黄金周,“五四青年...
·中文和英语,哪个是主食?
·创新:意识比制度更重要
·学术规范:是道德规范,还...
·孩子的“压岁钱”应该花...
·饱受热议的大学生“高”...
·中学中考用上探测仪 能替...
·青年的理想敌不过社会的...
·一名教师的自责、道歉与...
·人民时评:恶搞成风 谁的...
·当今社会还需要哲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