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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胡先生认为高考题引用他的文章却未署名属侵权行为,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提起诉讼。11月26日,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他的起诉。(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一般而言,高考语文试卷的阅读共分现代文阅读和文言文阅读两大部分。现代文阅读又细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和文学类三种类型,海淀法院判决书里所说的“语用性文章”就是指前两类。
翻阅2007年的全部18套高考语文试卷,笔者发现真实情况并非全如判决说所说的“语用性文章都作匿名处理”。如北京卷语用性文章标明“取材于吴伯凡《‘核心竞争力’:福音与诅咒》”;重庆卷标明“节选自冯骥才《民间艺术的当代变异》”;江西卷标明“转引自《新华文摘》2007/2,有删改”,作者为凝石;安徽卷标明作者为金开诚;广东卷一篇标明作者为王生平,另一篇标明“节选自[法国]多米尼克·夏代尔《音乐与人生》”;山东卷标明“新华社1997年8月3日电”,作者署名杨明,马小林;宁夏、海南卷标明“选自《叶圣陶和他的世界》第九章,有删节”。
文学类文章更全部有署名,如茅盾、李存葆、雷抒雁、赵本夫、赵丽宏、臧克家、鲁迅、汪曾祺、迟子建等。
上述实例其实已经充分证明语用性文章匿名处理也并非一个标准。既然不是一视同仁,那原因也就不是所谓的“高考时间紧张、考生注意力有限,而语用性文章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所以可以不署名。笔者认为语用类文章不署名的真正原因在于出题者单方面地认为该作者名气不够大,署不署名无所谓,一旦是名家名作,就会详尽地标明作者及出处。
作为对青年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考试出题者如此区别对待作者的署名权,不仅是选文作者的不尊重,更是开了一个只认名家名作坏风气的头。
不论名家,还是普通作者,在高考语文试卷中标明原文作者及其出处不仅严格保护了原作者署名权,更能让学生树立尊重著作权的意识,绝不是“无用的信息”。

法院判定:高考试题引用文章不署名不属于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的行为,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此外,由于高考出题是一项有着严格保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公务活动,其涉及的公共利益较之著作权人要明显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对著作权进行有条件的限制,并不会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和署名权的侵害。据此,法院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采取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并不构成侵权。但法院同时也指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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