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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考试立法?不妥!
  2007年12月27日 作者:李辉 来源: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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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东方早报》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的《考试法》正在拟定中。目前正在做最后的完善,准备提交给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

  不可否认。考试在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但是,若因此而制定一部专门的与考试有关的法律,却是没有必要的事情——因为这未必有利于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以及构建科学人才的选拔机制。

  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考试方法来甄别选拔人才的国家。即使从狭义的科举——进士科举出现的公元605年算起,至1905年停罢科举,科举制也在中国整整存在了1300年之久。其实,在这1300年中,中国并非没有“考试法”,恰恰相反,中国的古代的“考试法”不但很完备,而且可以称得上是严刑峻法——考试前的保密、考场的监察、考试中的回避、考生的身份监察、考官的连带责任,总之,对于考试程序的每一环节,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规定,甚至往往以杀头之罪来震慑不遵守考试游戏规则的士人或官员。李国荣先生在《科场与舞弊》一书中说,“从唐宋到明清,考试与作弊相始终,科场与刑场门相通。”尽管如此,仍然刹不住科场舞弊之风,此无他,因为“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闻”,“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殊荣,另一方面,“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实利——名利双收,全由通过考试鲤鱼跳龙门似地跃入仕途而得来,如此巨大的诱惑,试问天下有几人能抵挡?因此,既然古代的严刑峻法都不足以制止考试中的舞弊行为,现代社会专门对考试立法只怕更加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从现实角度来看,为考试而专门立法,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在打击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特别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规范考试、确保考试公平、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正义;而另一方面,却也将考试神圣化(意味着考试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的单一化的“软暴力”与对民众的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的增强),同时也意味着主管考试的部门的神圣化,很容易导致这些部门的利益法制化,从而增加新的考试腐败。

  中国考试最大的问题恐怕并非“舞弊”之风的盛行,而是考试制度与教育体系自身的问题。考试如果仅仅作为检验一个人的学识或能力的参考标准,那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然而,在我们的教育体系里,考试却几乎成了唯一的标准,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个体的升学、就业、晋级、提工资等等,这便是这种制度的最大的不公正。考试一旦成为唯一的标准,便变成了一种暴力:将具有多样性的人简化为一种可以测量的物。这样,考场便成了一种类似于作坊或生产车间之类的东西,分数的高低是它衡量产品是否合格的尺度,故这个车间出产的成品不能叫“人才”,虽然我们确实也不能否认其中不乏颇有才能的人,如果套用贾宝玉先生的话,我们不妨称之为“分蠹”。“分数线”几乎成了决定个体一生的前途与命运的无形的暴君,相应地便产生了很多“高分”的庸才与投机者。这种人往往未必有才能,却擅长或醉心于考试:考试给予他们以成就感与自信心,并使他们未来能在社会上占据一个很好的位置,从而有可能继续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强加给全社会,造成一种考试的“恶性循环”。

  另外,为考试专门立法同时也掩盖了考试制度与教育体系自身的问题,而将人们的视线转移到了那些违反立法者随意制订的游戏规则的人身上。其实,针对中国历史所暴露出来的考试制度的弊端,借鉴国外怎样吸取中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民主性的精华的成功经验,有效地扼制考试中的舞弊之风与教育腐败,未必要对考试专门立法。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淡化考试,并由各大高校自主招生,以在高校中形成人才培养的竞争性市场,促进高校把考试仅仅只当作选拔人才的手段之一,从而减少人们可能通过考试而获得的利益。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与法学教授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在所著《腐败与政府》一书中说:

  “改革不应局限于建立一种十全十美的制度,而是要以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动作方式为核心内容。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少腐败交易发生以前潜在的行贿和受贿动机,而不是一味强化事后惩治。在反腐败方面,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是必要的,但如果那些引发贿赂的基本条件不加以清除,执法和监督就不会产生长远的影响。这是因为倘若腐败动机依然存在,那么一批‘害群之马’被惩处后,紧接着便会有一帮新的腐败官僚和行贿者粉墨登场。”

  同理,如果考试舞弊与教育腐败行为的利益动机没有得到有效地减弱或淡化,仅仅凭着一部印在纸上的《考试法》,到底能有多大的作用是很值得怀疑的;于此,历史与现实已经给了我们最好的证明。

 

  

 

  ·教育部:利于规范考试行为 《考试法》在拟定中

 

  王旭明说,我们国家考试种类多,参考人数多,社会关注高,制定一部专门的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有利于规范考试行为,同时也可以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也有利于构建科学人才的选拔机制。对《考试法》的起草,教育非常重视,教育部党组多次开会研究,已经数议其稿。目前据我了解正在做最后的完善,提交给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我们期待着这样一部法律早日颁布实施。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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