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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认为,目前郑州市中小学接受学生能力严重饱和,其中虽有政府投入不足等原因,但部分农民工超生子女大规模进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她提议,“我们不仅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工,也应该对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设置限制,例如目前城市只能给每个农民工家庭提供两个入学名额。”(10月11日《河南商报》)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剥夺这种基本人权。这样的提议实在缺乏法治意识。
有人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限制甚至剥夺超生子女基本权利的主张,显然是因为在他们看来,那些“非法出生”的生命,本来就不应该享有与“合法出生”的生命同等的基本权利。但这种认识能站得住脚吗?
从法律上讲,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宪法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出生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法律瑕疵”——比如非婚生子女,违背计划生育出生的子女等——而限制甚至剥夺其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任何人都不能选择父母,也就是说他的出生完全是“身不由己”,如果肆意剥夺超生子女的基本权利的话,那么就可以说是被现代法治所明文禁止的“连坐”的借尸还魂,子女不应该更不能为父母的错误甚至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更何况这种代价还是以剥夺其作为人的主体资格为前提的。
至于说超生子女的父母,超生这一行为固然是违法行为,其当然要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应责任,比如缴纳罚款等。但父母的这一违法行为和超生子女的基本权利享有之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甚至是两个完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分。
我能理解这种提议的初衷,无非是通过限制超生子女的基本权利,来形成一种“倒逼”违法现象的局面,即以此来减少超生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这注定是天真的想法。为了尽最大可能地避免超生这种违法现象,理当通过正面的加强引导、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必要的经济惩罚来完成,而不是靠“株连无辜”的方式来逼其“就范”。
原载《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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