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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生需要适度的善意惩戒
  2006年11月27日 作者:谭晓玉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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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惩戒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学生”之名。加上媒体对体罚学生恶性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惩戒更成为教师闻之噤若寒蝉、不敢逾越半步的“雷池”。笔者以为,这是社会对惩戒的认识偏差,把教师依法管理等同于体罚了。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多少栋梁之材。而如今,体罚已被认定为违法。那么,我们可否因此就彻底摒弃惩戒?答案是否定的。

  惩戒与体罚不是一回事

  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对立,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惩者,以正其心也”。因此,惩罚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这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惩戒是合理的。适度的惩罚还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

  当今的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也越来越难教。教师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大胆调皮、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要面对各种惩罚学生的“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责,往往使教师陷入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处于这种境地的教师容易走极端:有的教师对学生放任自流,哄着学生过日子;有的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甚至将体罚当作发泄私愤的手段。前者导致教师放任失职和学生桀骜不驯;后者则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激化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学生正处在成长阶段,因为他们特有的身心特点,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和不当的行为在所难免,纠正这些认识和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怎样纠正,包括惩戒在内的教育手段,哪些是可取的,怎样才能掌握好“惩戒”的分寸与尺度等问题,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

  教育惩戒不能太随意

  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是怎样惩戒,把握一个怎样的“度”。如果教师随心所欲,就可能失去惩戒的教育意义。教育工作者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应紧密相连,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就是让受惩罚的人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

  笔者以为,惩戒应该用在“温柔”教育方式无效、正面教育方法无果情况下,只表扬、鼓励,不批评、惩戒,同样违背教育规律。过于强调“爱”的教育,把“爱”片面理解成“微笑教育”,不能对学生说一句重话,甚至成为“溺爱教育”。教师如果凡事皆顺着学生,家长纵容,教师“强颜屈尊”,不敢对小小树苗适时“剪枝修理”,是“爱”孩子还是“害”孩子?“小树不修不成材”,惩戒在教育中起着“修剪”之功能:劝善、警示、激励。惩戒不正是一种爱的教育吗?

  对学生采取不作为的消极姿态,一味采取纵容、溺爱、表扬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这是走极端,是教师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对学生的智力及身心健康发展同样不利。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明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这也是学校应负的责任。因为正在成长中的孩子,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惩戒行为应加以规范

  学校教育中的惩罚功能是通过“惩戒”手段,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惩戒教育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在学生“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避免学生将来犯“大错”。如果只坚持“正面引导,说服教育”为主的理论,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区域,这只能使教育工作走向片面。学生长期听到的是老师和家长的顺耳的话、正面鼓励的话,就会无法正视逆境,过分相信自己,看不到自己的不足和缺陷,这对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现在不是要不要惩戒学生的问题,而是怎么规范教师惩戒学生的行为。老师应针对学生不同情况,从对学生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的教育方式;要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不应当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不应当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不应当受权威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不要受到思维定式的影响,而应该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要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处;此外,还要警惕以惩戒之名实施体罚之实的“另类惩戒”,坚决禁止各种用美丽“外衣”包装的“变相体罚”。

  总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 谭晓玉)

  《中国教育报》2006年11月2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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