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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贫困生也应获得助学贷款
  2007年07月18日 作者:冰启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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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这是教育部官方网站最近给出的明确答复。(7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早在2005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说,“民办高校属于新的办学模式,学生就读民办高校本来就会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因此,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不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

      
  在学生填报志愿时,教育部门无不鼓励学生将民办高校一视同仁,珍惜所有高等教育机会,而不少家庭贫困学生因为考试成绩等原因报考了民办学校,被民办学校录取。也许有人会认为他们可以不选择民办学校,但是这就如同我们一直认为国内高校学费过高,家长们却无可奈何接受这一现实,砸锅卖铁也要送孩子读书一样。事实上,民办高校中贫困学生并不少,据广东省的调查,该省有民办普通高校20所,公办普通高校引入社会力量举办独立学院8所,在校生7.67万人,其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8.4%,特困学生约占3.3%。

    2004年6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指出,“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见,这份文件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

    我们看到,在2004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出《意见》之后,为落实这一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各地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北京和上海率先“跟进”,2004年9月,上海实现重大突破,当时的17所民办高校和18所行业办高职院校全部落实了由财政补贴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民办高校学生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北京也增加了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补贴政策,虽然当年能享受该政策的学生必须为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质的民办学校的计划内学生,但是这已是很大的进步。其他的地方由于实际情况,步伐要慢一些,但也有“积极作为”,2006年,山东将民办高校、成人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首次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山东省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从60所增加到123所。广东也将全部民办高校纳入统一招标范围,统一贴息,统一由省财政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2006年已有30%的民办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从法律角度说,对于帮助贫困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因学生所在学校的属性不同,而将学生区别对待,显然违反了国家法律。

    我国目前有民办高校1300多所,其中,具备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170多所,每年民办高校招生数量已达50万人,这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民办学校中,也有相当数量的贫困学生。也许全面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有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但依法给予这些民办学校和他们的学生平等的地位、平等的发展空间,是必须做的工作。(冰启)

 

  原载《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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