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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协议:知恩图报强制感恩确有必要
  2007年08月28日 作者:郑根岭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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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慈善总会新近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要求接受慈善助学金的贫困学生签订“道德协议”,以便在将来参加工作后有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捐助不少于受资助额的善款。

    慈善行为,本来是消弭贫富差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辅助性方法。既然不是政府行为,不是义务性要求,那么,像河南省慈善总会与受助学生签订“道德协议”的做法就无可非议,也合情合理。

    对刚从整体贫困中挣扎出来的中国人而言,奢谈西方社会的慈善观念,简直有点儿食洋不化。中国自古都是把慈善当做“施舍”来看待,说得好听些是“行善积德”,通俗讲就是“做好事”。“做好事不留名”值得颂扬,可做了好事希望得到受益者的感谢,也属正常。并且,慈善总是与报恩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作为道德教化良好载体的民间戏剧里,不是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唱诵传播积德行善和知恩图报观念吗?谁敢说这种观念就不值得提倡?

    慈善行为的主动权在行善者手中,他乐意向谁行善,是他自己的权利,别人管不着。因此,作为行善之人,只要没有借此违法乱纪或附加过分的条件,就不应该受到指责。俗话说:“把钱扔到水里还听一声响呢。”因此,捐助者和慈善机构要求受助者写封信表示感谢、汇报一下学业,乃至签订“道德协议”,都不算是过分要求。

    我觉得对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最大的,不是行善者和慈善机构的所谓“道德枷锁”,而恰恰是一些受助者的冷漠和不知恩图报。

    笔者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读研究生拿着70多元助学金和刚参加工作拿一二百元工资的时候,也曾资助过家庭条件较差的大学生,主观上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不愿意看到勤学上进的大学生因经济困扰影响学业。可多年来的感受,对方表现得让人很不爽,无论是在校期间还是后来毕业进入国家机关工作,连个“谢谢”和感激的表示也没有,再见面甚至像没那么回事似的。这种情况我想换了谁心里都会觉得不痛快。我并没有到处宣扬我做过这件好事,以寻求压倒对方的道德优势,也没想日后获得什么回报,可总感到自己的一片善心受到了亵渎。

    因此,我理解演员孙俪不满其资助的贫困生消费过高停止捐助的做法;我对5名贫困大学生被襄樊市总工会和市女企业家协会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也表示支持;我对广州碧桂园要求被资助者必须签“道义契约”和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两名企业家资助82名学生之时签订协议的做法,都表示理解。

    目前的社会风气,对做善事的人要求特别苛刻,对受助的弱者却滥施同情甚至纵容。网络上、时评界民粹主义倾向太严重,不少人觉得自己只要站在弱势群体立场上,就可以对强势群体甚至官方任意挥舞道德的大棒。殊不知,行善之人并非都是富得流油者拔一毛而利天下,不少人自己并不富裕,反而省吃俭用资助比自己更困难的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在以自己的财富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些人更值得社会大众尊重和敬佩,而不应该受到质疑和歪曲丑化。

 

    签订了“道德协议”,对受助者能有什么损害呢?如果说签订“道德协议”,培养其感恩戴德、知恩图报的意识,就会对其带来心理上的折磨,那么这种心理正常吗,值得肯定和鼓励吗?(郑根岭)

 

 

  附加在慈善上的条件还是越少越好

 

  大学生受助要“回捐”实现了助困初衷

 

 

 

(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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