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首页 | 法治时讯 | 案件传真 | 法治观察 | 以案说法 | 法治评说 | 法学教育 | 法律课堂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律课堂> 正文
《义务教育法》答疑(7)
  2006年10月12日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问:《义务教育法》出台了哪些措施来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答: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义务教育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的贫困地区。在农村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但近十多年来,由于财政体制改革与教育体制改革不相协调,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长期存在,给教师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是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关注的问题。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国务院规定: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为此,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国务院指出: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安排使用中央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师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下达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实行这些新政策之后,这几年在保证教师的“国标工资”方面有了明显进展,基本遏制了长期以来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但在偿还陈欠教师工资和发放教师津贴、补贴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在保证教师“国标工资”方面还做得不好,没有按新的工资标准发放,仍执行的是较低的、“老的”工资标准。这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再次规定“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目的是要更好地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12日第9版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为奥运加油(图)
为奥运加油(图)
爱心社的大学生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这里的学生宣讲奥运知识。谢希瑶马媛/文本报记者王鹰/摄
组图:大学生捡废品献爱心
·2007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闭幕仪式在浙...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群众关...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相关文章
  ·《义务教育法学习与宣传读本》7
·义务教育法如何由“软”变“硬”
·柳斌:当前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实施义务教育法任务很重 三方面需要给予关注
·适应新修订《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废止六项规章
·教育部废止六项规章文件
·路甬祥:各级政府要关心教师工作生活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教育法规
  ·作弊与考试如影随形 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法治专题
 
 
法律课堂
  ·我国八部教育类法律开始...
·高校出版社“转企”是否...
·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的...
·大学生犯罪预防网在南京...
·学生患社交恐惧症 学校...
·儿童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
·大学生暑期打工被公司克...
·[专家观点]从经济学的...
·肖扬:探索社会主义法治...
·[专家说法]中美少年违...
·校园维权问答:学生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