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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有权入读幼儿园及小学
  2008年02月29日 作者: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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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随机调查的结论

  家长大多不想孩子与患儿同班

  如果自家孩子班上出现了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患儿,家长会接受吗?昨天,记者对一些家长进行了采访。

  采访到的家长几乎都表示,作为家长,当然希望孩子能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下学习及生活。如果孩子班上出现了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会建议学校劝这名患儿离开,如果患儿继续留在这里学习,“我们会选择转班或给自己的孩子换个环境”。

  只有少部分家长表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会以医院的诊断为准。“医生如果说这类孩子上学不会传染,我们会尊重科学的论证”。

  一条饱含热盼的建议

  能否针对患儿开设特殊幼儿园?

  “患有‘大三阳’的患儿,肝功能正常,说明肝脏破坏的程度不太严重。但即使如此,这类患儿也仍需注意与他人的亲密接触,例如在学校里应该尽量避免和同学在手、唾液以及物体等方面的接触。”郑州市教育局中小学生卫生保健站副站长、副主任医师宋新强说。

  据介绍,乙肝患者的传染途径有几种:母婴传播、体液传播、医源性传染、输血传播、密切生活接触传播和性传播。

  方立峰主任说,如今幼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除母婴传播外,很多是在幼儿园感染上的。这主要是由于幼儿园防护措施不到位,集体生活中密切接触造成的。

  一位幼儿园园长说,家长把孩子送来时身体健康,如果因为接收了“乙肝病毒携带者”患儿,使原本健康的孩子染上了乙肝,这责任由谁来负?如果“乙肝病毒携带者”患儿想入读幼儿园,还是建议开办一些特殊幼儿园来解决难题。

  一个权威部门的说法

  教育部门:不能剥夺孩子教育权

  “低龄儿童中,每年体检发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少。”宋新强说,郑州市教育局中小学生卫生保健站每年都会定期组织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体检,从而也常会检测到一些低龄学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宋新强说,对于出现在学生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病情严重者,教育部门建议其先就医看病,经医院证明完全康复后才能重新入读。而病情较轻的则由校医和老师注意患者的日常生活,尽量做到其在餐具等方面与其他学生的隔离。除此之外,学校还必须做到为患病学生保守秘密,不允许发生歧视、孤立等现象。

  “近几年的体检中发现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低龄儿童中,来自农村的孩子较城市孩子要多。目前在郑州市还没有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患儿不能入幼儿园或是入学,因此,处理起这类问题来,学校也会感到很棘手。但有一点不能回避,学生有入幼儿园、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

  “乙肝”歧视现象社会上时有发生

  我省一位教育界人士说,“乙肝”问题不仅涉及上学问题,也涉及就业问题。目前,整个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乙肝患者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歧视现象也时有发生。

  教育部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的权利,避免高校招生中的乙肝歧视问题,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取及专业选择做了相应的规定。

  他介绍,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患儿能否入读幼儿园及接受义务教育,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任何孩子都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超过1.2亿人,他们就学、就业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而据了解,从2006年开始,广州开始尝试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幼儿入托,和其他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教育,且至今尚未接到因此发生传染的报道。 (首席记者 张可丹 实习生 宁甜 文 记者 白周峰 图)

 

  

 

  ·歧视乙肝生:是校方无知,还是无情?

 

  追求平等、博爱之类美好的理想,也许要付出代价。尽量帮助像乙肝病原携带者或乙肝患者这样的人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哪怕增加一些成本维护他们的正常生活,实际上是那些教育管理者完全可以做到,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遭乙肝歧视如何申诉?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李华律师认为,对于乙肝患者的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公众对乙肝至今存在许多误解。国内反对乙肝歧视的案例早在2003年就已出现,国家立法部门也对其越来越关注,今年5月份劳社部专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反对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现象。李律师介绍,像霍先生这样因乙肝问题而遭就业歧视的情况,应首先查看该行业有无对就业条件的特殊需要,如餐饮等行业,否则用人单位就无权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就业的权利。虽然“乙肝歧视”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当事人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此路走不通则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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