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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恋爱罚单”制定校规不得和法律法规抵触
  2008年09月27日 作者:吴应海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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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德安一中校规第9条规定“一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同时处以罚环境污染赔偿费100元至200元。”

 

  中学生谈恋爱不合适,学校可以进行教育批评,给予处分,但无权开出“现金罚单”。其实,何止是这种“罚款令”,有的学校出台“禁口令”,不允许学生下课讲话;有的学校将评“三好生”和学生个子高矮、身体肥胖挂钩。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校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校规无可厚非,但得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得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就是违规,应该无效。那么,如何让校规“循规蹈矩”?我觉得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校规审查机制。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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