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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天10时30分,中国著名民生问题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将两份长达2300字、69人签名的司法建议书,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者以法律学者和律师为主,其中包括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贺卫方等。有着半个世纪历史的劳动教养制度被诟病,这已不是第一次。此前,420名全国人大代表(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提交议案,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当是中国的创造。历史上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说,其程序的简单性和随意性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吻合的。特别有意思的是,人治色彩浓厚的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社会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中不仅被保留下来,甚至一度出现了,劳教对象被随意扩大的不好倾向。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进行劳动教养,就是利用了劳动教养程序简单方便的“优势”。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因为举报当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问题而被授意“判几年徒刑”,但因缺乏证据,遂劳教两年。近年来,盗窃自行车问题突出,有的地方就规定,只要盗窃一辆自行车就送去劳教。
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现行的劳动教养和判处有期徒刑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劳动教养决定对公民自由权的限制丝毫不逊色于法院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的有罪判决,使得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因为判刑需要“走”严格的法律程序,而劳动教养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随意性较大,使得劳教对象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完全的保护。
质疑之下,有关部门也开始谋求变革,其主要表现即是推动“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出台。按照该法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决定程序更为严格,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劳教所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将不再设铁门铁窗。
其实,在当前有的地方劳教干警已超过劳教对象行政资源被大量浪费的形势下,主张在实质上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并使之法治化是不明智的,也难逃部门利益之嫌。我们已经有了《治安处罚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构成犯罪的让法院拿走,轻微违法人员由《治安处罚法》处理,应是水到渠成之事。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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