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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小学伤害事故有法可依
  2006年10月31日 作者:郑良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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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种情形学生伤害学校承担责任

 

  新华社福州10月30日电(记者 郑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此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条例还列举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用具、生活设施、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使用标准的;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中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方式伤害学生的;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而学校未给予及时救助等。

 

  《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3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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