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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污点”将限制公开
  2006年11月08日 作者:杨金志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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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11月8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8日宣布,从即日起,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以及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此前,上海检察机关已经对6起案件试行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对9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涉案人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6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中有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还有1人考上了大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上海市杨浦区某中学高三学生吴铭(化名)去年初纠集他人在校外对另一同学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的200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在此期间,吴铭考上了大学。为了不影响其深造,杨浦区检察机关与法院进行沟通。法院同意不将刑事判决书寄到吴铭的户籍所在地,而是寄到检察院。同时,检察机关对吴铭进行了4个月的帮教,根据其表现将其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予以封存,不记入档案。

    而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是指轻微伤害、初犯、偶犯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说,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为加害人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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