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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72条,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




  
亮点一既与国际公约接轨又体现中国国情

  
  我国在1990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佟丽华认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的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中国的实际国情。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的“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与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较好地体现了公约中的“平等原则”和我国的《宪法》原则。(第三条)佟丽华认为,“平等原则”并不是说所有的儿童都应该同等对待,而应该理解为对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以特殊的保护。

 

  亮点二: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权利,并不是说儿童和家长可以干什么,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为保障儿童权利做什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和工作;将未成年人保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体现了以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第七条)佟丽华认为,流浪儿童救助经费,儿童教育经费,以及省市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等,都应该纳入政府预算。另外,“社会保护”一章,实际上也较好地体现了政府的责任。

  亮点三:更加关注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生命和健康最重要,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条)佟丽华认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过去人们常说,小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这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个轻松的亮点。这次修法重点关注了校园安全问题。(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如规定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佟丽华认为这是一条很有针对性的条款。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健康和安全问题也包括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这几年屡有发生的中学生、大学生自杀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提到“心理辅导”问题。佟丽华认为,需要提醒的是,心理辅导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中小学应该逐步配备具有法定资质的心理教师,不能简单地认为“老同志”“负责任”就行。

  亮点四: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除了规定有关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特别是这次有5个条款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佟丽华认为,这些条款不仅要解决未成年人“不上网干什么去”的问题,还提出要为“绿色上网”提供免费或优惠条件。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网络信息、电子游戏的内容以及出售、出租等都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

  亮点五: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佟丽华认为,这里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被委托人应该有监护能力,一些上了岁数的爷爷奶奶连自己都照顾不了,显然是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二是必须“委托”,明确了父母的责任。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等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第四十三条)佟丽华认为,此举将有效遏制成年人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等现象。

  亮点六: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因为经济原因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只要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第五十六条)这一条款能够有效防止行刑逼供和诱供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避免今年发生在安徽巢湖的四位未成年学生屈打成招的重大冤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六条)这一点也很重要。现在一些未成年少女被强奸后,由于办理案件时没有在私下里进行,结果村里、学校里的人都知道了,反而给被害人造出了极大的伤害。

  亮点七: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

  佟丽华认为,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倾向。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都是参考其它法律施行的。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条文,但没有具体罚责,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时无法可依,只能不作处罚。最近商务部出台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有关处罚规定,但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实际上,烟比酒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比如在中小学周边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罚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即将得到根本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详细]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教育专家曾指出,由于家庭贫困,未成年人父母让孩子打工挣钱,部分家长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是目前造成中小学生辍学的主要家庭原因。 [详细]


  立法禁止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变相体罚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尽管不少学校在各自的校规中规定不准体罚学生,“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一位学生为了控诉体罚写下遗书服毒,一位银川市家长状告幼儿园老师打了自己的孩子…… [详细]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一直是困扰家长、老师和教育界人士的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详细]


  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详细]


  学校和公共场所等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详细]

关键词:健康和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用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关键词:预防网络沉迷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与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直至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禾岁、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有了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以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表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部的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涉及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证件。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父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行推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尊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