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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1月24日电(吴艳霞 张怡平)河北保定市第17中学学生张力(化名)在体育比赛中与同学相撞右眼致残,由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此案在保定市中级法院二审终结,保定第17中学被判向张力赔款114131.65元。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2003年11月26日下午,保定17中组织高一年级在田径运动场举行篮球运球折返跑接力赛。每个班各占一条1.2米宽的径赛塑胶跑道。16时许,11班学生张力与相向而行的12班学生王伟(化名)在运球接力赛中相撞,张力右眼受伤。此后,张力先后住院4次,法医鉴定7级伤残。
张力将保定市第17中学和同学王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张力认为,学校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义务,自己的伤害与学校有因果关系,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王伟应负次要责任。为此,要求学校和王伟给予损害赔偿。
由于协商未果,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判决保定市第17中学赔偿张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理由是赛前第17中学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也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使用的场地不完全适合于篮球运动。在已经发生过学生相撞后,17中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一审法院认为由于17中在此次活动中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7月31日,第17中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此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张力的损失由第17中学承担70%、王伟承担20%、张力自行承担10%。据此改判第17中学给付张力114131.65元,王伟给付张力32609.04元。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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