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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日臻完善
  2007年06月01日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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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袁定波)记者今天(5月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已经形成了四项经验。

    这四项经验分别是: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方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实行分案审理,依法快速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不要求其必须出席法庭。

    同时,少年法庭坚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个别化处理。由于未成年人个体情况差异较大,诱发其犯罪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因此,少年法庭法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还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所提供的有关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等方面的信息,确定对其进行教育、感化的方式和内容;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最有利于教育、感化、矫治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对他的刑罚。坚持个别化处理,保证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少年法庭最重要的一项经验是坚持开展“寓教于审”工作,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为巩固教育效果,少年法庭法官还要定期走访未成年犯服刑的监管场所或者社区,并督促他们的父母履行监护教育职责,预防重新犯罪。

    此外,少年法庭还坚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与侦查、起诉以及刑罚执行环节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还与社区矫正、教育主管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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