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首页 | 法治时讯 | 案件传真 | 法治观察 | 以案说法 | 法治评说 | 法学教育 | 法律课堂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时讯> 正文
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护航:聚焦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06月01日 作者:田雨 周婷玉 来源:新华网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田雨 周婷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是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确定的三项原则。

    这部法律的施行,将加强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

    家长也不能随意查看孩子日记

    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否随意查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严格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必须保证未成年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基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这一立法精神在不久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得到体现。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    

 

    家长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法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卫生部的统计显示,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基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

    “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关罚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针对不少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律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我国1999年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针对这一实际,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许多家长出于落后习俗或其他考虑,早早地为孩子订立“娃娃亲”。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出发,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吴仪: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为奥运加油(图)
为奥运加油(图)
·2007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闭幕仪式在浙...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群众关...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相关文章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今日关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急需立法细化
·【今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急需立法细化
·银川一小学生刚学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报警告父亲
·各地团组织“六一”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聚焦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教育法规
  ·作弊与考试如影随形 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教师资格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法治专题
 
 
法律课堂
  ·高校出版社“转企”是否...
·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的...
·大学生犯罪预防网在南京...
·学生患社交恐惧症 学校...
·儿童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
·大学生暑期打工被公司克...
·[专家观点]从经济学的...
·肖扬:探索社会主义法治...
·[专家说法]中美少年违...
·校园维权问答:学生校内...
·[有问必答]学校有权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