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弊者进行处罚、不得擅自公布考生排名……在此次出台的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到了诸多考生关注的问题,实用性非常强。
亮点一 代考或被代考要遭罚款
考生考场作弊,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条例》特别规定,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作弊行为,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弊或参与作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二 不得擅自公布考生排名
对考试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与素质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对国家教育考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容易产生以分数论成败的不正常现象。
因此,《条例》中特别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违反者,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中考、联招考试等考试不在条例管理范围内,但也应该参照执行。
亮点三 免费复核成绩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申请复核分数,不用再缴钱。
《条例》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单寄送考生,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复核考试成绩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重庆日报讯 记者 郑 瑶 实习生 孙瑞玲)
(责任编辑 高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