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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炒作高考状元情节严重者 校长要挨处分
  2007年08月30日 作者:何昌钦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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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经过三次审议三次易稿,昨日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9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洋在会议结束时指出,该条例是一部具有开创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进行了教育考试立法的探索和尝试。

  不得擅自公开考试成绩

 

  9月1日起,各学校如果擅自公布高考、自考等考试成绩和名次,将涉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如果学校撞上红线,比如炒作高考状元,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学生考试作弊不再禁考

  条例规定,凡考生出现作弊,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要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作弊双方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组织人员替人考试,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取消了草案中作弊考生禁考1—3年的规定。据悉,此举主要为保护未年人的未来成长。

  残疾人不宜考须先公告

  条例还对残疾人考生出台保护性规定。“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应当在报名前15日内公告”。

  学生及家长非常关心的加分问题,条例规定,高考加分应当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加分依据和范围应当在填报志愿前60日公告,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加分。(记者 何昌钦)

 

  原载《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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