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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多次易稿,我国首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将一改我国没有专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的现状。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而重庆市所进行的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不仅为国家立法积累和提供了经验,更是国家依法治考迈出的重要一步。[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于《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的说明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时启动《考试法》的起草工作。重庆市将作为《考试法》的试点城市,正式实施《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条例》是我国首部国家教育考试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也适用该《条例》。[全文]

学生代表认真听取听证会内容

  2005年,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已被市人大列为今年的立法预备项目。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三稿已交予市法制办,正在修改过程中。四部门正通力合作,争取最迟明年3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全国首部考试条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试条例》)将举行网上立法听证。

  2007年5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召开。《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了三审。

 打击考试枪手 重罚非治本之策
  我们的教育目标需要纠偏——是仅仅追求好的成绩?还是同时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心理和全面发展的创造能力与个性?在这个意义上来看作弊重罚5000元的规定,虽于强化考试的公平公正有利,但也只是治标一策。[全文]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引发网友热议
  网民意见:除了上述规定外,条例中还应该规范考试加分,加分主要是凸显素质教育,避免片面追求升学率。[全文]

   让教育告别“状元情结”
  看到不再宣传“状元”的法律草案,笔者眼前一亮,不让公布状元,也就意味着教育不仅关注拔尖,更注重资源均衡,让每位同学进步,使绝大多数同学都能享受到教育爱戴和优质资源的阳光。[全文]

  
  亮点一:不得擅自公布考试相关信息        


   不得擅自公布考生排名: 对考试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与素质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对国家教育考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容易产生以分数论成败的不正常现象。因此,《条例》中特别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违反者,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全文] [条例原文]

   重庆立法禁止炒作高考状元: 炒作高考状元的弊端已经日渐明显。《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市教委主任彭智勇表示,这意味着禁止炒作高考状元,事实上,目前,通过把考试成绩发放到生源地教委,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高考状元的出现,以后将继续采取这样的措施。[全文]

  
  亮点二:考试机构有过错可申请赔偿

  
首次明确考生申请经济赔偿权: 《条例》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教育部门或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全文] [条例原文]

  学生通过三种途径维权: 考生可通过三种途径维权: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全文]

  
  亮点三:严查违纪舞弊


  代考或被代考最高罚五千: 《条例》特别规定,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全文] [条例原文]

  组织代考最高罚五万元: 对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作弊行为,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全文] [条例原文]

  作弊取得证书将被注销: 除了首次将雇“枪手”考试、出售试题等6类行为明确认定为考试作弊外,《条例》还对作弊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全文] [条例原文]

  机关人员作弊最重可开除: 国家机关人员有作弊或参与作弊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全文] [条例原文]

  
  亮点四:不适合残疾人专业提前公告


  《条例》规定,残障人的报名应试权应当得到保障。 [条例原文]

  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15日公告。[全文]

  
  亮点五:复查成绩不收任何费用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申请复核分数,不用再缴钱。 [条例原文]

  《条例》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单寄送考生,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复核考试成绩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全文]

  

  从重庆立法看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趋势: 法学专家、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化德则分析认为,地方法规当中对一些不法行为实行罚款是必要的。每年的考试当中,总有一批社会上的人跟考生勾结,或者跟监考人员勾结,以手机或者其他的一些现代通讯工具有预谋的、群体性的作弊。罚款则可能有效抑制此类行为。[全文]

  依法治考有利于推进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难免出现践踏考试公正的行为,这就必然侵害到大多数参考者的合法利益,其结果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有碍社会和谐。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保障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需要法制。人们期望依法治考,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才能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全文]

  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法制建设: 随着学习型社会和继续教育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家教育考试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考试将人才培养、人才甄选、人才配置、人才流动等有机衔接,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人才选拔的准确性,人才使用的科学性和人才流动的合理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我市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也为国家立法积累和提供了经验。[全文]

  制定《草案》是实现国家教育考试公平的需要: 考试作弊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做人的社会公德,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碍国家教育考试公平的实现。[全文]

  立法禁止炒作考试状元值得赞许: 各类学校利用考生成绩和名次在媒体、互联网站和户外广告上进行宣传,无疑是在为应试教育这座大厦添砖加瓦、推波助澜了,考试成绩如排名肯定有先后,倒数的学生就被钉在“耻辱柱”上,造成的心理伤害比打他还严重,这与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相违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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