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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8年3月起施行
  2007年11月16日 作者:李海燕 任悦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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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6日电 11月1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完成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从多方面关注了涉及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焦点问题。减负始终是关注的重点,成绩排名、保护隐私、出售烟酒等,“条例”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回应。该条例自2008年3月1 日起施行。

  减负:不得张榜公布考试成绩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

    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开放。

  健康: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酒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残忍、色情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安全: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广告禁做

    任何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设施。

    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车时,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业务的单位或者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安排运送未成年学生,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监督,发现不合格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应当劝阻未成年学生乘坐,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尊重:保护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侮辱、恐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用罚款手段惩罚学生,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学校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并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未成年人入学、在学、转学时,向学生滥收费用。托幼机构和保教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做好婴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培养:养成良好习惯写进法律

    在“条例”中还特别提出了家长对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特别强调,家长有义务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要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与学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阅读、收听、搜集、宣扬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不得打骂、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其被教唆、诱骗、胁迫违法犯罪时,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

 

 

 

(责任编辑 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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