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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看来,刑事审判法官的职责就是经过对案件的审理,依据法律对嫌疑人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但是,作为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法官,他们还肩负着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以及未成年犯的帮教责任。河北区法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们多年来从未放弃过这种责任,自1988年就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以来,他们把审判嫌疑人,保护被害人,帮助教育未成年犯看得同等重要。特别是对未成年犯,他们更是以刑事审判工作为平台,把帮教工作做了两个延伸——向学校延伸和向社会延伸。
据刑庭庭长魏华山介绍,多年来,他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的王光乃更是倾尽了全部心血。他们一直坚持在各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不仅到学校去讲课,告诉孩子们如何知法守法并学会自我保护。同时编发法制教育读本,把他们审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编成小册子,不仅讲案例,而且讲法律,再加上“法官寄语”,让孩子们通过案例知道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怎样才能预防犯罪。这样的小册子既有可读性,又有教育性,不仅学生们看了受教育,家长和老师读了也受启发。假期,他们还利用有线台开通法律直通车,开展普法教育。
在向社会延伸方面,他们不仅与社区结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还开办法制夜校,不仅组织那些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听法制课,还组织未成年人家长进行法律学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另外,他们坚持给每一个判刑的未成年人建立档案,随时跟踪帮教,即使是对那些判了实刑的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放弃,定期走访。
魏庭长说,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严峻,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河北区法院贯彻“重重轻轻”的刑事司法理念,区别对待。也就是对重罪适用重刑,例如他们曾审理过一起飞车抢包案,10名被告人分别结伙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各区疯狂抢夺作案54起,数额特别巨大,对公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这样的案件,虽然部分被告人未成年,但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官还是对被告人适用了比较重量的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的成功审判,有力地震慑了犯罪,飞车抢包案一度在辖区及周边地区绝迹。
而对轻罪则适用轻刑,特别是对于那些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管教条件的少年犯,尤其是在校学生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帮助其找出犯罪原因,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其认罪服法,量刑时尽量多判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给予非监禁刑,避免交叉感染。比如他们对因无钱去网吧玩游戏而抢劫低年级学生的案件,对被告人全部适用了缓刑,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个学期后,当法官到学校回访时发现,4名当初被判了缓刑的学生无一重新犯罪,学习成绩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有的孩子还成为班里的前几名,并有拾金不昧的表现,还有一名学生考上了大学。
对那些家在外地缺乏管教条件的少年犯,法院更是做到既不简单地一判了之,又保证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多年来,他们一直在探索一个有效而又科学的方法,延伸对缺乏管教条件的未成年缓刑犯的教育和监督。今年年初,他们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借助社会力量,与多年来一直热心公益事业并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支格雷蒙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支文章先生联合,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使原本没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有了接受监督教育的去处。基地成立几个月来,取得了明显效果,判了缓刑在基地接受监管改造的两名未成年犯说:不进监狱,法院给了我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基地,支董事长待我们如同自己的孩子,帮助教育我们,使我们对所犯罪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学到了立足社会的本领。
身为区人大代表,支文章一直很热心公益事业,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也做了好几年了,这一次在自己的企业正式挂牌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也是想做得更多。他说:通过与这些孩子们接触,我觉得其实很多孩子本质并不坏,犯罪只是一时冲动。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些孩子的犯罪与我们的社会风气、家庭以及学校教育是分不开的,所以我们更有责任承担起帮教义务。这几个月来,我与在我这里接受监管的孩子们接触,用企业制度约束他们,用仁爱之心关心他们,父子式的对话,朋友式的聊天,这样的教育他们乐于接受,一些不良行为改得也比较快。
法院领导认为,建立法制教育基地,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联合,开展综合治理的一种新尝试,是青少年教育、挽救工作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有了这样的基地,对那些初次犯罪,情节轻微,又确有悔改表现,但家庭缺乏管教条件的16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可以判处缓刑,在一定期限内,放在基地,参加一定的劳动,同时接受监管和法制教育,以防止其重新犯罪。这一尝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文明和人性化。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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