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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二学生溺水死亡 家长获镇政府16万赔偿
  2008年05月13日 作者:赵玉勋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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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胶南大二学生王鹏(化名)在海青镇西河内洗澡时不慎溺亡,他的父亲王某将曾经组织人员在西河内挖沙以致形成深水坑的海青镇政府起诉至法院。因王某经济拮据,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山东信公律师所的闫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调解,海青镇政府同意赔偿王某16万元,记者12日从胶南市司法局了解到,海青镇政府已于近日将16万元赔偿款送到王某手中。

  大二学生深坑溺死

  去年8月8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王鹏到海青镇西河内高速路桥下洗澡,因不会水,不慎落入深水坑中溺水而亡。失去爱子,王某夫妇痛不欲生。夫妻俩想到,原来平坦的河内怎么会有那么深的水坑?这事要讨个说法。由于王某夫妇家在农村,靠种地为生,家中一贫如洗,无力请律师打官司,于是两人到海青镇政府讨说法,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

  律师主动提供援助

  山东信公律师所的闫律师获悉情况后,告诉王某夫妇,私下讨说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涉法问题就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闫律师为王某出主意。得到王某夫妇的认可后,闫律师亲自为他们联系了胶南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愿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并要求亲自代理该案。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快速为王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按照闫律师的要求,指派他承办这件案子。

  经协商获赔16万元

  代理该案后,闫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认为:王鹏作为已成年人,应意识到潜水的危险,但他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他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清理河道属海青镇政府行为,政府组织人力在河道挖沙形成的深水坑改变了河道原有的自然状况,因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隐患,王鹏溺水死亡与海青镇政府的过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于是闫律师为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海青镇政府支付王家16万元的损失补偿。

  在胶南市法院部门主持下,双方于今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海青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案件补偿款16万元。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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