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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班频“变脸” 考验新《义务教育法》
  2006年09月11日 作者:袁新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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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班“名亡实存”?

 

邱炯 画

  近日,各地中小学陆续开学,学生迎来了又一个新学年。

  这个新学年对很多孩子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教育部此前也明确要求: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学校要均衡编班,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地教育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对重点校和重点班下达“封杀令”。

  这些规定果真能做到令行禁止吗?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也有具体要求,但不少地方在具体操作中仍然乔装打扮,偷梁换柱,办起了所谓的“示范校”、“实验班”、“特长班”等等,重点校、重点班实际上是“名亡实存”。对此,教育界人士指出,要把新《义务教育法》落到实处,必须防止重点校、重点班翻牌和“整容”。

  重点校、重点班改头换面

  翻牌现象五花八门

  前几天,武汉市汉口的一所中学初一新生报到,家长们发现,奥赛获奖的学生全分在了中间两个班。家长们纷纷议论,这不就是变相分快慢班吗?于是,许多家长找到校方,纷纷要求为孩子调班,但学校领导并不承认分班的做法,解释说:所有的班级都是一样的师资、一样的教学设备,不存在所谓快慢班。家长们大发感慨:明知学校分了快慢班,却又抓不到把柄,取消重点班谈何容易!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北京市的一些著名中学,仍有按成绩对初一新生进行分班的做法,还有一些学校新办了英语等各种“实验班”。有的中学还在办初、高中六年一贯制实验班,以分数来选拔学生,实际就是换汤不换药的重点班。

  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都存在这种现象:一些所谓的重点校、重点班,经过改头换面,乔装打扮,摇身一变,竟成了“示范校”、“实验校”、“实验班”、“电教班”、“特长班”,翻牌现象五花八门,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

  形成有原因存在有惯性

  取消重点非一日之功

  划分重点校、重点班的做法,有其历史原因和时代特点。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介绍说,我国的重点学校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目的是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校,通过层层选拔尖子生,为国家建设培养和输送人才,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特点决定的。改革开放以后,基础教育阶段延续了这种做法,各级政府设置重点校和重点班,把公立学校分成三六九等,在教育经费、生源、师资等方面向重点学校倾斜,通过竞争、筛选、淘汰的机制,培养少数尖子人才,“名牌学校”和“薄弱学校”就是这样被人为制造出来的。

  专家认为,就目前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实来说,重点校、重点班的做法已不可取了。但由于它们存在已久,所以,目前一下子取消重点,操作起来肯定有一定难度。还有一种原因是:教育的均衡发展一般是“填谷”而不是“削峰”,虽然可以把教育资源包括优秀师资等更多地向薄弱学校倾斜,但事实上,教育优质校依然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因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家长对名校的认可度仍然很高;而教育行政部门也不会不重视它们,让政府部门完全取消对这些学校的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并不是一件很现实的事。所以说,取消重点校、重点班,决非一日之功。

  教育界人士分析说,在法律明确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要求出台之后,重点校、重点班不可能再明目张胆地出现,但也不可能马上消失,出现翻牌现象并不奇怪。

  缓解对重点的过度关注

  督导和引导不可或缺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教育界人士指出,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依法实施教育督导不容忽视;教育督导机构不能成为摆设,应切实负起责任来,对重点校和重点班现象依法督导,决不能手软。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张昆名说,在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不仅要落实管理责任、经费责任,还要落实法律责任。在取消重点校、重点班时,法律应当赋予有关部门一定的权力;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承担起依法督导的重任,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教育界人士看来,取消重点校、重点班,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仅需要转变观念,不再人为地制造和扩大公办学校之间的差距,而且要在对学校的评价观念、标准和机制等方面,加强对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引导。

  北京可持续发展教育协会会长史根东博士指出,要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提倡以公平、创新、特色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学校的重要评价标准,而不单纯以升学率论优劣、以分数论英雄。如果新的评价标准与体系建立起来,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家长、学生因对重点校、重点班过度关注而造成的压力。这一点,对于营造取消重点校、重点班的良好社会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2006-09-11 第11版)

(责任编辑 盛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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